商標侵權不服行政處理的法律后果提起行政訴訟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2:10:14
- 摘要
第五十三條有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節選(2001年10月27日)
第五十三條有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并可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部門規章及相關文件】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執行〈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問題的通知》節選(1994^11月22日)
二、關于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是否必須經過行政復議程序問題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細則》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和《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15日)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一般情況下,進入復議程序的當事人,只有在復議程序結束后,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與現行商標法沖突——編者注)
三、關于商標注冊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商標侵權人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不服,可否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問題
《商標法》所指的當事人包括商標侵權人和被侵權人。因此,商標注冊人作為一方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其投訴對侵權人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四、關于責令賠償經濟損失是否屬于行政行為問題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九條、《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就賠償問題所作的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侵權人賠償被侵權人損失,應當屬于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五、關于行政處理決定的強制執行問題
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罰款、責令賠償損失的處理決定,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復議,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訴,也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依照《商標法》及《細則》的有關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執行費用由申請強制執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墊付,最終由被執行人支付。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商標違法行為工作中若干問題的意見》節選(1994年11月22日)
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依法制止商標侵權行為時,應當維護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益。被侵權人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的,應當選擇計算經濟賠償數額的方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賠償被侵權人損失的,應當制作《責令賠償決定書》,并告知當事人雙方,如果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賠償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對商標行政訴訟主體及執行問題的復函》節選(1986年12月26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商標廣告處函字(1986)120號文收悉。對來文所提問題,我局意見如下:
L《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如果當事人對工商部門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定限期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起訴,被告應當是做出處理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案例】
〉福建省東海油脂工業有限公司不服福州市工商局以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對其行政處罰決定案節選
原告東海油脂公司使用的兩種“金花魚”商標均與新加坡郭氏糧油公司在食用油等商品上注冊的“金龍魚及魚圖形”商標(注冊號570824)構成近似。被告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處罰適當,應予以維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