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轉讓的程序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2:08:31
- 摘要
(一)簽訂注冊商標轉讓協議(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三)經過商標局核準(四)公告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注冊商標轉讓的程序是:
(一)簽訂注冊商標轉讓協議
注冊商標轉讓,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而且該民事法律行為必須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實施,雙方當事人分別為轉讓人與受讓人。
轉讓人與受讓人共同實施注冊商標轉讓行為,首先必須就注冊商標的轉讓達成一致的意見,簽訂轉讓協議。《民法通則》第五十六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所謂書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的方式表現當事人之間所訂合同內容的形式。所謂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用談話的方式所訂立的合同,如當面交談、電話聯系等。所謂其他形式,是指采用除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以外的方式來表現合同內容的形式。雖然《商標法》對注冊商標轉讓協議采用何種形式,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只規定簽訂轉讓協議。但是,由于轉讓注冊商標涉及到當事人之間許多具體復雜的權利義務,不像在商店購物或者在農貿市場采購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那樣簡單,所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簽訂注冊商標轉讓協議,便于保存,有據可查,發生糾紛時方便舉證,有利于當事人主張權利,也便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依法審判或者裁決。按照《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注冊商標轉讓協議以后,應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轉讓注冊商標申請。
向商標局提出注冊商標轉讓申請時,應當交送《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一份,受讓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交回原《商標注冊證》,并按照規定交納費用。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辦理。商標局收到申請以后,經過審查,確認申請手續齊備的,予以受理,否則不予受理。
(三)經過商標局核準
注冊商標的轉讓,必須經過商標局核準后,方能生效。
商標局對注冊商標轉讓申請的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受讓人是否具備商標注冊申請人的資格,如法人和其他組織必須是依法成立的;
第二,受讓人用藥品、煙草制品的注冊商標,受讓人是否取得了有關主管部門準許其生產該商品的證明文件;
第三,受讓人是否能夠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第四,轉讓人是否將其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一并轉讓;
第五,轉讓人如果已經將該注冊商標許可他人使用,是否已經征得被許可使用人的同意,是否存在損害被許可使用人利益的情況等。
商標局經過審查,核準注冊商標轉讓申請的,將原《商標注冊證》加注發給受讓人。
(四)公告
商標局核準注冊商標轉讓申請的,將《商標注冊證》加注發給受讓人,在《商標公告》予以公告。
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受讓人享有受讓的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為該注冊商標剩余的有效期限,即十年減去已經過去的時間。
受讓人通過注冊商標轉讓取得該注冊商標以后,必須采取措施,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質量,以維護該商標的信譽和消費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