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的繼承取得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2:03:44
- 摘要
1.可繼承的著作權范圍僅限于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2.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在繼承時一般不宜分割3.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利一般不能繼承
繼承是權利轉移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著作權繼受取得的方式之一。作者去世后,繼承人或第三人可根據作者的遺囑、遺贈扶養協議或法定繼承的規定取得著作權,成為著作權主體。但是由于著作權具有很強的人身屬性,其內容既包括人身權又包括財產權,所以,著作權的繼承具有特殊性:
1.可繼承的著作權范圍僅限于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著作權屬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這一規定表明著作權屬于公民的,公民在其死亡后,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和公民個人所有的其他合法財產一樣,即成為公民個人遺產的組成部分,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當然,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為著作權人時,其財產權利不屬于公民個人,也不能作為遺產被繼承。
2.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在繼承時一般不宜分割
著作權與一般財產權的最大區別在于,其中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不可分。所以著作權是一個整體,在作為遺產繼承時,不宜進行分割。如繼承人為兩人或數人,繼承著作權時,可以采用折價、共有、給予補償等方式處理。
3.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利一般不能繼承
我國《著作權法》將著作權分為人身權和財產權兩類,其中人身權利是同作者緊密聯系的,如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作品修改權等,這些權利只能歸作者享有,不可轉讓、剝奪和限制。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的保護期限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的50周年。因經繼承人繼承著作權的,可以享有50年的著作權。對于作者沒有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沒有明確表示不發表,作者死亡后的50周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與此同時,法律還規定,著作權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有權利也有義務保護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三項人身權利在作者死后不得侵犯,其目的在于保護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利在作者死后也不受他人侵犯,這是一項消極權能,并不是給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帶來什么積極利益。繼承人繼承著作權后,即獲得了取得經濟利益的權利,自然也需要保護作者的社會名譽不受侵害。因為著作權受到侵害的,不管是著作權人還是著作權繼承人都有權追究侵權人的責任。因此,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權中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作者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保護。著作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其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