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者權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2:02:55
- 摘要
表演者權作為領接權的一種,是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并獲得報酬;(4)許可他人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
一、表演者的概念
表演者權作為領接權的一種,是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那么,何謂表演者?《羅馬公約》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表演者是指演員、歌唱家、音樂家、舞蹈家和表演、歌唱、演說、朗誦、演奏或以別的方式表演文學或藝術作品的其他人員。”可見,羅馬公約所指的表演者只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六項規定:“表演者,是指演員、演出單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這一立法解釋同羅馬公約的規定略有不同,這說明,而我國對表演者的解釋更加寬泛,除自然人的演員外,還包括演出單位(法人或其他組織)。該條例第三十三條同時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內的表演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根據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對其表演者享有的權利,都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表演者權與表演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表演權屬于著作權人,是著作財產權中的一項權利,著作權人往往通過授權許可或轉讓來行使表演權。獲得表演權許可的表演者對原有作品作藝術性加工、創作、再現,這些行為就是表演。同一作品由不同的人進行表演,由于表演者之間領悟能力和藝術創作水平的差異,其表演效果可能大不相同。表演者在表演的過程中付出了創造性勞動,因而法律要對含有創作性的表演予以保護。可見,表演者權不同于表演權,前者屬于表演者,后者屬于著作權人。
二、表演者的權利
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并獲得報酬;
(4)許可他人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
(5)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
(6)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
其中,表演者表明身份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的保護期不受限制。第(3)項至第(6)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該表演發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三、表演者的義務
表演者使用他人的作品演出,應當征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演出,應當征得演繹作品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同時,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如果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那么,該表演是可以不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報酬。對其,應從以下三方面進行理解:
其一,表演的應當是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如果表演的是他人還沒有發表的作品,就應當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報酬。
其二,表演應當是免費的。這里所說的免費表演是指非營利性的表演,既不向觀眾收費,也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免費表演不同于義演,一些賑災義演可能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但由于它是向觀眾收費的,因此不屬于免費表演。
其三,免費表演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應當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