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注冊商標的轉讓變更和撤銷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2:02:17
- 摘要
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辦理轉讓的,受讓人應當在締約方境內有真實有效的營業所,或者在締約方境內有住所,或者是締約方國民。
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辦理轉讓的,受讓人應當在締約方境內有真實有效的營業所,或者在締約方境內有住所,或者是締約方國民。轉讓人未將其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一并轉讓的,商標局通知注冊人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改正;期滿未改正或者轉讓容易引起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商標局作出該轉讓在中國無效的決定,并向國際局作出聲明。
根據“馬德里協定”及“馬德里議定書”,商標國際商標注冊人可在注冊后辦理以下有關事項:(1)就所有或部分商品和服務申請領土延伸至一個或多個國家;(2)在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務上或就全部或部分國家轉讓或全部轉讓;(3)撤銷國際商標注冊;(4)放棄在有關國家的保護;(5)刪減商品和服務;(6)變更注冊人名義、地址等。辦理這些事項的手續與辦理商標國際商標注冊申請基本相同,并應按規定繳納相應的費用。
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辦理刪減,刪減后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中國有關商品或者服務分類要求或者超出原指定商品或者服務范圍的,商標局作出該刪減在中國無效的決定,并向國際局作出聲明。
申請撤銷國際注冊商標,應當自該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的駁回期限屆滿之日起滿3年后向商標局提出申請;駁回期限屆滿時仍處在駁回復審或者異議相關程序的,應當自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準予注冊決定生效之日起滿3年后向商標局提出申請。申請宣告國際注冊商標無效的,應當自該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的駁回期限屆滿后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駁回期限屆滿時仍處在駁回復審或者異議相關程序的,應當自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準予注冊決定生效后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請宣告國際注冊商標無效的,應當自該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的駁回期限屆滿之日起5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駁回期限屆滿時仍處在駁回復審或者異議相關程序的,應當自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準予注冊決定生效之日起5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5年的時間限制。根據我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對要求延伸至我國予以保護的國際商標注冊商標,自其在《國際商標公告》出版次月1日起的3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對其提出異議。如果異議申請人是國內企業法人或者自然人,可將異議申請直接或通過商標代理機構郵寄或者送達商標局國際商標注冊處。如果異議申請人是國外的企業或者自然人,則必須通過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國際商標注冊商標被提出異議的,申請人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內進行答辯。如果異議申請人是國內企業法人或者自然人,可將異議申請直接或通過商標代理機構郵寄或者送達商標局國際商標注冊處。如果異議申請人是國外的企業或者自然人,則必須通過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商標局根據雙方陳述的事實和理由進行裁定。如果異議雙方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異議裁定通知書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異議復審申請,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