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的法律特征(2)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1:59:44
- 摘要
(四)知識產權具有專有性。(五)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六)知識產權具有時間性。
(四)知識產權具有專有性
知識產權是一種絕對權,具有專有性和排他性。創造智力成果較為困難,但使用、復制和傳播它卻比較容易。故法律規定知識產權為權利人所專有,即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強制規定外,權利人以外第三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否則即視為對權利人權利之侵犯。如著作權人對其作品的專有使用權,專利權人對其專利的專有實施權,商標權人對其注冊商標的獨占使用權和排除他人使用的禁止權等。同時,一部作品、一項發明創造、一個商標,符合授予條件時只能授予一次專有權。因為,受法律保護的特定智慧成果具有獨一無二性,法律僅對特定的智慧成果提供一次初始性的保護。當然,知識產權的專有性并非絕對,且在任何情況下都具有一定的相對性。
知識產權專有性并非絕對,通常是從兩個方面來理解的:一是從民法的角度來分析,任何智慧成果都具有傳承性,由此所產生的權利并不完全屬于權利人個人所有,法律只是在一定的時間范圍內賦予權利人對其智慧成果享有更多的控制權和使用權,法定期限屆滿,每個人便都有權利平等地使用這種成果。二是從知識產權法的角度來分析,構成知識產權的核心是信息,而信息存在于精神世界中,所以,對于權利人來說,要想控制權利,必須控制權利的內容以及組成該內容的信息。但對知識產權人來說,一旦權利誕生,他就無法真正完全地控制信息,客觀上更無法占有。因此,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正是通過法律的手段賦予權利人自己對這種權利行使使用權,而排斥他人使用,從而體現知識產權的專有性。
(五)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
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是指依照一國或者地區的法律所產生的知識產權原則上僅在該國或者該地區內發生法律效力,而沒有域外的效力。知識產權的這一特征是和知識產權的法定性密切關聯的。知識產權為法律之產物,而立法權屬國家主權,故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除該國與他國簽訂雙邊條約或該國參加國際公約外,只在該國領域內發生法律效力。就此而言,知識產權有別于有體財產權。通常情況下,對有體財產權的保護,原則上無地域性限制,所有人的財產無論處于何方,其財產所有權都受所在國法律的保護。而知識產權作為一種專有權利,盡管其國際化和一體化的特點愈來愈凸現,但在空間上的效力并非無限,而要受到一定地域的限制。從20世紀80年代已經開始了關于全球化問題的討論。盡管全球化是包括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全面的一體化。在西方學者看來,法律的全球化與法律的國際化是同義語,即認為法律全球化就是將全球分散的法律體系向全球法律一體化的運動,是全球范圍內的法律整合為一個法律體系的過程。全球化的發展趨勢必將對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產生巨大的影響,因為經濟全球化是建立在知識經濟發展基礎之上的。全球經濟的概念不僅是指有形商品、資本的流通,更重要的是知識、信息的流通。智力勞動成果相當大的部分是以知識產權的形式轉化為一種無形資產來投入經濟運行的。當今世界范圍內的經濟合作,無論是生產領域,還是貿易領域,無論是貨物貿易,還是服務貿易,甚至區域貿易,無一不以知識產權為核心。事實已經表明,以全球化為標志的國際經濟關系日益向自由化與互惠的方向發展,知識產權已經成為當今社會推動各國國民經濟競爭發展的重要動力。
(六)知識產權具有時間性
知識產權的時間性是指法律對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存續期間有一定的限制。在法定期間內,知識產權受到法律的保護,一旦法定期間屆滿,知識產權中體現財產利益的權利即告消滅。各國法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都有嚴格的時間限制。有效期屆滿,除依法續展者外,權利人基于知識產權所獲得的財產性權利便自行終止。保護期限屆滿的知識產權,其智力成果便進入公有領域,成為全人類共有的財富,任何人皆可自由無償地使用,且不再發生侵權問題。這樣規定的目的在于鼓勵智力成果公開,促進科技進步和文化藝術的發展,推動人類社會繁榮。有體財產的保護則無時間限制,只要該財產未滅失,即受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