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標制度歷史沿革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1:59:34
- 摘要
我國自明朝中葉起到清朝時期,曾出現過商標涉訟案件。1904年清政府頒布的《商標注冊試辦章程》,是舊中國的第一個商標法令。隨后,北洋政府于1923年公布了《商標法》,1930年南京政權也公布過一個商標法
我國自明朝中葉起到清朝時期,曾出現過商標涉訟案件。1904年清政府頒布的《商標注冊試辦章程》,是舊中國的第一個商標法令。隨后,北洋政府于1923年公布了《商標法》,1930年南京政權也公布過一個商標法,并于1935年作了修正。
新中國成立后,1950年政務院分別頒布了《商標注冊暫行條例》和《商標注冊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54年公布了《未注冊商標暫行管理辦法》,1957年國務院轉發了《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實行商標全面注冊的意見》,1963年公布了《商標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1982年8月公布了《商標法》,1983年3月國務院發布了《商標法實施細則》。隨著我國商品經濟的發展,為了適應對內搞活、對外開放的需要,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并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同時,1988年1月、1993年7月和1995年4月經國務院批準,先后三次修訂了《商標法實施細則》。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現行商標保護制度還需要進一步完善,一些方面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也存在一定的差距。為了完善我國商標保護制度,進一步加強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促進經濟的發展與繁榮,并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需要,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大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并公布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國務院發布了修訂后的《商標法實施條例》并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此外,2009年4月23日和201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印發了《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系的不斷完善和全球經濟一體化發展的趨勢,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的要求,充分發揮商標制度作用,2003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啟動了《商標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并于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該決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14年4月29日國務院令第651號修訂《商標法實施條例》并與修改后的《商標法》同日施行。
《商標法》第三次修改系我國商標法律制度發展進程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據統計,截至2013年12月,中國商標注冊申請量為1324.13萬件,累計商標注冊量為865.24萬件,商標有效注冊量為723.79萬件,累計注冊和初步審定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集體商標2190件,累計核準注冊農產品商標144.73萬件。第三次修改在與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保持一致的前提下,重在立足我國國內實際需求,借鑒吸收了世界主要國家的先進經驗和成熟做法,圍繞我國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從制度層面上進行了完善。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1.在商標注冊方面,調整商標注冊審查制度,為申請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商標注冊服務。一是取消了現行法對商標注冊的可視性要求,將國際上申請和審查標準已經相對比較成熟的聲音商標納入到商標可申請注冊的范圍。二是允許申請人通過互聯網以電子方式向商標主管部門直接提交申請,規定一份申請文件注冊范圍可以涵蓋多類商品,與國際通行做法接軌。三是增加了審查意見溝通程序。在審查過程中,商標局可以要求申請人對其商標申請作出說明或者修正。四是完善商標注冊異議制度,簡化了確權程序,限制了商標異議主體,解決了現行商標異議制度下提出異議申請的主體和理由過于寬泛、商標注冊程序過于繁瑣的問題,有利于縮短商標注冊周期,遏制“惡意異議”行為。
2.在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方面,對商標注冊、使用和商標代理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規制。一是新《商標法》增加了誠實信用原則的有關內容,明確界定并禁止了商標搶注行為,為打擊惡意搶注,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據。二是明確規定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三是加強了對商標使用行為的引導和保護,促進商標有效使用,提高商標的利用率。四是加大了商標代理監管力度,增加了商標代理機構的法律責任和義務,加強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商標代理機構的行政管理手段,有利于促進商標代理市場的健康發展。
3.在馳名商標保護方面,厘清了馳名商標保護制度,引導馳名商標回歸其立法本意。馳名商標不是榮譽稱號,而是一個法律概念,馳名商標認定是對馳名商標擴大商標保護范圍而設立的特別保護制度,也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對于規制“傍名牌”行為起到了有效作用。但是在實際中,有的企業斷章取義,把馳名商標當成榮譽稱號進行片面宣傳,構成了不正當競爭,擾亂了市場秩序。新《商標法》在堅持實行馳名商標認定保護制度的同時,禁止生產、經營者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促使企業在尊重市場規則的前提下加強自主品牌的培育,真正提升自身的市場競爭力。
4.在商標保護方面,加大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力度,保護商標權利人的合法利益。一是增加了商標侵權行為的種類,規定了對商標侵權行為的法定從重處罰情節,并根據涉案金額進一步規范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的標準。二是引入了懲罰性賠償規定,將法定賠償額上限從5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加大侵權人的違法成本。三是減輕商標權利人舉證責任,有效防止因權利人“舉證難”導致損害賠償數額偏低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