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商標銷售商標與集體商標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1:59:16
- 摘要
制造商標,又稱生產商標,是指商品制造者使用的商標,如“海信”、“方正”商標等。制造商標,又稱生產商標,是指商品制造者使用的商標,如“海信”、“方正”商標等。集體商標是指由工商業團體、協會等集體組織所有
一、制造商標
制造商標,又稱生產商標,是指商品制造者使用的商標,如“海信”、“方正”商標等。制造商標的作用主要在于使自己生產的商品區別于其他企業生產的商品,以利于企業進行市場競爭。
二、銷售商標
銷售商標,又稱商業商標,是指商品的經銷商使用的商標,一般表現為貿易公司、百貨公司等商業企業使用的標記,如“民生”、“華聯”商標等。銷售商標的作用在于將自己經銷的商品與其他銷售同類商品的商業企業區別開來,且有利于宣傳其商業信譽。實務中有些商業企業既銷售商品也制造商品,有可能出現在同一商品上制造商與銷售商主體重合、制造商標與銷售商標出現在同一商品上的情形。
三、集體商標
集體商標是指由工商業團體、協會等集體組織所有,由其成員共同使用的商標。集體商標由集體組織所有,由其成員共同使用,表明若干個企業所生產的同一商品或服務具有相同的質量和規格。集體商標不得轉讓,并且該商標只能由集體組織的成員使用,稱為“封閉型”商標,且對商標的申請、使用范圍和功能有嚴格的限制,即申請注冊人必須為某一組織體;使用的范圍也限定為該組織成員;其功能必須是為了表明商品或者服務來自于某組織;申請必須提交使用管理規則。集體商標是我國2001年修改《商標法》時新增加的內容。我國是個農業大國,土特產品多,農產品加工市場潛力很大,允許集體商標注冊,有利于開展中小企業聯合,發展規模經濟,形成拳頭產品,提高競爭力,走向國際市場,取得更好的經濟效益。因此,我國《商標法》對集體商標的相關規定適合我國國情,有利于完善商標法律制度。關于集體商標的注冊和管理,由國務院工商管理部門負責。對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修改并發布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