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的原則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1:59:11
- 摘要
自愿注冊原則是指商標所有人按照自己的意愿決定是否申請商標注冊。申請在先原則是實行注冊取得商標權的國家所采用的。
商標注冊原則是指商標申請人在進行商標注冊過程中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根據我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商標注冊應當遵守以下原則:
一、自愿注冊原則
自愿注冊原則是指商標所有人按照自己的意愿決定是否申請商標注冊。商標權是一種私權,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取得權利或放棄權利應充分體現意思自治的精神。在商標權的取得上,依我國《商標法》的規定,除法律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外,也可以不經注冊而取得商標權。自愿注冊原則已成為商標注冊過程中的一種慣例,且為大多數國家商標法所確認。但我國商標法還規定了強制注冊,作為自愿注冊原則的例外,即《商標法》第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即以行政手段強制注冊。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有關規定,必須進行注冊的商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人用藥品,包括西藥、中成藥(包括藥酒)、化學原料及其制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診斷藥品;另一類為煙草制品,是指卷煙、雪茄煙、有包裝的煙絲。這兩類商品或與人的生命健康有關,或與國計民生有關(煙草行業每年給國家創造了高額利稅),為了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及國家利益,這兩類商品的商標必須經注冊才能使用,通過注冊和管理對這兩類商品進行監控,以保證質量。可見,我國對商標注冊采取自愿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二、申請在先原則
申請在先原則是實行注冊取得商標權的國家所采用的。它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相同或近似商標的,初步審定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申請,駁回后一申請。該原則是基于一件商標只能成立一個商標權,不能重復授權的理論。申請時間的先后以申請日為準。申請在先原則被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采用,我國《商標法》第31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先申請原則容易確定商標權的歸屬,并且能夠鼓勵申請人及時申請,保護商標所有人利益,有利于對注冊商標的管理,維護商標秩序。該原則的弊端可能會導致商標搶注,對先使用人不利,并且存在某種程度的不公平。從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以實行先申請原則為主,同時輔以先使用原則。此外,對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也適用使用在先原則確定商標權的歸屬,即申請在先和使用在先相結合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