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協議》的主要內容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1:49:29
- 摘要
第一部分:總則與基本原則;第二部分:關于知識產權效力、范圍和使用標準;第三部分:知識產權的執法;第四部分:知識產權的活動和維護及相關當事人之間的程序;第五部分:爭端的防止和解決;第六部分:過渡安排;第
由序言部分和正文七大部分組成,共有73個條款。
第一部分:總則與基本原則;
第二部分:關于知識產權效力、范圍和使用標準;
第三部分:知識產權的執法;
第四部分:知識產權的活動和維護及相關當事人之間的程序;
第五部分:爭端的防止和解決;
第六部分:過渡安排;
第七部分:機構安排和最后條款。
1.序言
序言明確了世界貿易組織成員間締結此協議的目的與宗旨在于:期望減少國際貿易中的扭曲與阻礙,并考慮到需要促進對知識產權的有效和充分保護,并保證實施知識產權的措施和程序本身不成為合法貿易的障礙。為此目的,需要制定有關下列問題的新的規則和紀律:
......認識到需要一個有關的原則、規則和激勵的多邊框架,以處理冒牌貨的國際貿易問題;承認知識產權為私權;承認保護知識產權的國家制度中強調的保護公共利益的目的,包括發展和技術方面的目的;承認最不發達國家成員方在其國內的法律和條例的實施上享有最大限度靈活性的特殊要求;強調通過多邊程序解決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爭端,以緩解緊張局勢的重要性。并希望在世界貿易組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之間以及其他有關國際組織之間建立一種相互支持的關系。
2.《TRIPS協議》的目標
第7條規定:知識產權的保護和實施應當有助于促進技術革新以及技術轉讓和傳播,有助于技術知識的創造者和使用者的互利,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社會和經濟福利,以及有助于權利義務的平衡。
上述規定表明,知識產權的承認和實施本身不是目的,而是要平衡各國的利益,即在該協定的限度內,界定一種平衡的保護制度,促進技術知識的生產者和使用者的互利,并促進社會和經濟的福利。
3.基本原則
一般原則的重申:
(1)國民待遇原則。此原則在《巴黎公約》中首次被提出,《TRIPS協議》再次強調,這是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公約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則之一。
(2)保護公共秩序、社會公德、公共健康原則。
(3)對權利合理限制原則。
(4)權利的獨立原則。
(5)專利、商標申請的優先權原則。在《巴黎公約》首次提出,《協定》再次重申。
(6)版權自動保護原則。在《伯爾尼公約》首次提出,《TRIPS協議》再次重申。特別原則的規定:
除了上述原則之外,《TRIPS協議》新提出的原則包括:
(1)最惠國待遇原則。規定最惠國待遇原則是《TRIPS協議》的創舉。最惠國待遇原則是GATT的基石,首次被引入到知識產權保護中。這一原則要求各締約國不應優待某一國家的國民而歧視其他國家的國民。
(2)透明度原則。這一原則是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的基礎,其目的是防止締約方之間出現歧視性行為,便于各方對相互保護知識產權的措施盡快了解,以便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3)對行政終局決定的司法審查和復審原則。《協定》明確對于知識產權有關程序的行政終局決定,均應接受司法或準司法當局的審查,或者有機會提交司法當局復審。
(4)爭端解決原則。將關貿總協定關于解決爭端的規范程序,直接引入解決知識產權爭端。
4.知識產權范圍
(1)版權及相關權。
(2)商標。
(3)地理標志。
(4)專利。
(5)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6)未披露信息。
(7)對限制性競爭行為的控制。《TRIPS協議》指出,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某些妨礙競爭的許可證貿易活動或條件,可能對貿易產生消極影響,并可能阻礙技術的轉讓與傳播的行為為限制性競爭行為。成員方可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或控制限制性競爭行為,如強迫性的一攬子許可證。
5.知識產權的實施
《TRIPS協議》要求成員國應有合理的民事、行政、刑事程序解決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并規定了保護知識產權的臨時措施和邊境措施。與其他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公約相比,《TRIPS協議》非常詳細地規定了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具體措施,不僅涉及民事保護措施,還包括行政、刑事保護措施。為監督成員國有效對知識產權保護,還特別要求成員國應就保護知識產權的具體措施、有關保護知識產權的裁判文書等公開透明。
6.知識產權爭端的解決
根據《TRIPS協議》第64條的規定,有關本協議內容的協商和爭端解決適用GATT第22條和第23條的規定,以及根據這兩條所訂立的《關于爭端解決的規則與程序的諒解》。可見,雖然知識產權爭端的解決機制規定于不同的協議中,但其核心是《關于爭端解決的規則與程序的諒解》所規定的一套詳盡的規則與程序。
《關于爭端解決的規則與程序的諒解》以及《TRIPS協議》第64條的規定,為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創設了新的爭端解決機制。就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爭端解決而言,世界貿易組織并未建立一個特殊的爭端解決機制,所謂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新體制的爭端解決機制,實質上是利用現存的WTO爭端解決機制來解決有關知識產權的爭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