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體物無形財產與知識產權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1:37:32
- 摘要
自1967年《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簽訂后,知識產權這一概念便得到了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國際組織的承認。從前有學者,特別是大陸法系國家的學者主張,把知識產權稱為無形財產權,列入財產權之中(與物權、債
自1967年《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簽訂后,知識產權這一概念便得到了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國際組織的承認。從前有學者,特別是大陸法系國家的學者主張,把知識產權稱為無形財產權,列入財產權之中(與物權、債權并列)。從“知識產權”一詞在國際上流行,特別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立后,知識產權就完全取代了“無形財產權”一詞。至于把知識產權從財產權中劃分出來,則是因為知識產權有它的特點,與財產權大大不同。
從私法理論上分析,知識產權本身是財產的一部分,且屬無體性財產。雖在學理上,有將知識產權稱為“無體財產權”的表述方法,但對這種表述不應當理解為是指“財產權”是“無體”的,因為沒有任何權利是有體的。在這里,就所謂“無體”的含義,有學者認為應當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知識產權作為一種財產利益,應當是與人格利益并存的權利,該權利是一種客觀實在,但是人們無法以感官觸摸到它;
二是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們看不見、摸不著的知識信息(或知識產品)。
從這個角度考慮,知識產權的客體即知識產品,是與物質產品(有體物)相區別而獨立存在的客體范疇。還有學者進一步指出,“知識產權離開財產權(摒棄‘無體財產權’這個概念)和人身權(摒棄‘著作人身權’這個概念)而獨立,不僅因為它確有獨立成為一個大類的價值,也因為在國際公約和國際組織中,它早已有了獨立的地位,再不能使其附屬于他種權利”。當然,如果從知識產權立法發展來看,知識產權制度是資本主義商品經濟和近代文化、科學技術發展的產物,迄今雖僅有三百多年的歷史,但它對推動全人類文化藝術的繁榮、科學技術的進步和對經濟與社會生活的巨大影響,已日益為人們公認。從所涉及的具體內容看,在英美法系中,知識產權被解釋為受到專利法、版權法和商標法等法律保護,與設想、設計、音樂創作、藝術成果和文學作品有關的權利。這些國家的法律都賦予作者、藝術家、設計人等權利人以商業利用其成果的權利,都創設了一類無形財產。在大陸法系中,《法國民法典》雖沒有規定知識產權的概念,但它卻是法國各種知識產權法產生的依據,它還使知識產權與無形財產權在轉讓等處置方面,以及在訴訟程序上進一步得到統一。事實上,當代西方學者根據“知識產權”的財產意蘊,將該項權利的客體稱為“知識財產”是法學理論上的一大進步,他們通常將財產劃分為“由可移動物所構成的財產”(動產)、“不可移動的財產”(不動產)與“知識產權”。據此理論,智力勞動的創造物之所以被稱為“知識財產”,在于該項財產與各種信息有關。人們將這些信息與有形載體相結合,并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大量復制。知識財產并不包含在上述復制品中,而是體現在復制品所反映出的信息之中。作為知識產權客體的該種信息并不同于有體物或者無形財產。因為該種信息在內容上是一種精神財富,可永久存續;在外在表現上必須能夠以一定的形式表現出來;在利用方式上必須可以無限復制和重復使用;在流動性方面應當可廣泛傳播;在滿足人們需要時可同時被多數人使用;在限制方面不能采用控制物質財產的方法進行控制。由此看來,知識產權制度的出現和實施,其注意力并沒有投向物的本身,因為在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中,所涉及的物只不過是作為信息或其他無形財產權的載體而已,其實質內容則是這些物所體現的非物質財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