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葡萄酒業知識產權第一案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1:37:11
- 摘要
2001年,張裕公司向國家商標局提出“解百納”的商標注冊申請,于2002年4月14日由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并下發了“解百納”商標注冊證書。但這一核準注冊,立即遭遇了來自國內幾乎所有葡萄酒巨頭的強烈反對,
2001年,張裕公司向國家商標局提出“解百納”的商標注冊申請,于2002年4月14日由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并下發了“解百納”商標注冊證書。但這一核準注冊,立即遭遇了來自國內幾乎所有葡萄酒巨頭的強烈反對,2002年6月,威龍、王朝等企業聯合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撤銷張裕公司“解百納”注冊申請書,反對張裕注冊“解百納”商標。2002年7月10日,國家商標局作出《關于撤銷第1748888號“解百納”注冊商標的決定》,認為“解百納”是紅葡萄酒的原料品種的名稱,對該注冊商標予以撤銷。張裕公司不服此決定,由此進入行政復審階段。2008年5月26日,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張裕曾在20世紀30年代創立以來的七十余年中持續使用并反復注冊的事實作為主要依據之一,結合《商標法》及我國《知識產權戰略綱要》之精神,將“解百納”裁決給了張裕公司。威龍、王朝等企業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09年12月30日一審法院作出判決:
①撤銷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作出的商評字[2008]第05115號《關于第1748888號“解百納”商標爭議裁定書》;②商評委就第1748888號“解百納”商標爭議請求重新作出裁定。
法院認定:商評委作出的第05115號裁定程序并無不當,但由于雙方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提交了大量有可能影響商評委裁定結果的證據,因此,商評委應在考慮當事人提交的新證據的基礎上,重新作出裁定。而法院對原告提出的“認定爭議商標屬不當注冊”的請求未予支持。威龍、王朝等企業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10年6月21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了終審判決,駁回威龍、王朝等企業“認定解百納商標屬不當注冊”的上訴請求;判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再作裁定。2011年1月18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主持調解,各方當事人就“解百納”商標使用問題達成和解。自此,這個被冠以“中國葡萄酒業知識產權第一案”的商標爭奪戰,在歷經10年后終于告一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