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的概念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1:36:39
- 摘要
(一)著作權法調整的是人與人之間所發生的一種關系。(二)著作權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從性質上來看屬于民事法律關系范疇。
著作權法的歷史非常久遠。現代意義上的著作權法始于1709年4月10日頒布和生效的《安娜法令》。但到目前為止,關于著作權法本身的含義,無論是立法上還是學理上,仍是一個沒有定論的問題。我國學術界早期對著作權法的概念曾有過許多不同的解釋,并從不同的角度闡述了各自的理由。(如著作權法是“調整文學、科學和藝術作品的作者、傳播者和使用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參見趙秀文編著:《著作權》,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3頁;“版權法是調整人們在創作與使用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參見吳漢東、閔鋒編著:《知識產權法概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54頁;“版權法是確認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科學和藝術作品享有某些特殊權利,規定因創作、傳播和使用作品而產生的權利與義務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小編認為,著作權法是調整作者在創作、傳播、使用和保護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過程中所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著作權法的目的在于保護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的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優秀作品的創作和傳播,推進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繁榮與發展,促進人類精神文明的建設。這一概念科學地概括了著作權法的基本內容和法律特征。
(一)著作權法調整的是人與人之間所發生的一種關系
在社會生活中,人們為了不斷滿足自己精神生活和物質生活的需要,相互之間隨時都發生著各種各樣的社會關系。在眾多的社會關系中,有的需要道德規范、技術規范等予以調整,有的則需用法律規范予以調整。法律是國家意志的體現,也是國家要求人們在不同的社會關系中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社會關系的復雜性決定了調整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多樣化。刑法是調整犯罪與刑罰的法律規范,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行政法是調整國家行政組織關系、社會行政管理中的隸屬關系以及行政調撥性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而著作權法則是調整人們在創作、傳播和使用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過程中所產生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即著作權關系的法律規范。(二)著作權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從性質上來看屬于民事法律關系范疇
民事法律關系是民法規范所調整的平等主體間具有民事權利、民事義務內容的一種社會關系。傳統民法一般從權利角度將其內容劃分為物權法律關系、債權法律關系、人身權法律關系、知識產權法律關系和繼承權法律關系。著作權作為知識產權的一部分同民事法律關系有著密切的聯系。著作權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如同其他民事法律關系一樣,需要民事法律事實。在調整因作品的創作、傳播和使用而引起的社會關系時,不僅要適用著作權法律規范,同時也要適用民事法律規范的有關規定。正是基于這一點,國內外許多學者認為,著作權法從范疇上來講,仍為民法學科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
(三)著作權法調整的社會關系限定在作品創作、傳播、使用和保護過程中
著作權法律關系屬于民事法律關系的范疇,但著作權法并非調整所有的民事關系。著作權法律關系的產生是基于作者創作作品的客觀事實。如果沒有作品的出現就不會產生著作權法律關系,也就無需著作權法律規范。因此,著作權法律關系的客體只能限定為作者所創作的作品,其他物、行為或者作品以外的智力成果,均非著作權法律關系的客體。至于作者傳播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其作品只不過是著作權人實現自己權利或者主張自己權利的具體表現形式而已,實際上是作者處分自己作品行為的具體表現,而作品的保護實質上是針對他人對作品著作權的侵害所進行的法律救濟。
(四)著作權法是有關保護作者及他人合法權益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著作權法不僅是指具體的著作權保護法律、法規、條例、決定,也不僅指綜合性的,如我國《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等著作權保護的基本法律規范,而是指所有關于著作權保護的法律、法令、法規、條例、決定以及其他法律中有關著作權保護的規定,總稱為著作權法。
(五)著作權法在立法體系中屬于單行民事立法
著作權法在立法體系上歷來被認為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也是當代世界各國著作權立法的通例。但關于著作權法的編制,各國則采取了不同的立法主義。有的國家采取法典式,將著作權法編入統一的民法典中,如蘇聯著作權法是作為民法典第四編作了規定;而有的國家則采取特別法的形式,如意大利、英國、美國、法國、日本、德國、捷克、斯洛伐克、波蘭、保加利亞等國。我國《民法通則》中也有關于著作權的規定,但著作權法在立法體系上如同專利法、商標法、繼承法的地位一樣,屬于單行的民事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