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商標保護的7個問題(1)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1:32:23
- 摘要
(1)權利沖突和職能重疊。(2)在實際的落實中沖淡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效力。(3)同一管理部門針對同一地理商標制訂前后不一致的質量標準。
雖然我國在十多年的時間內先后出臺了一系列保護原產地名稱的法律法規,并對以前不足的領域和條文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對原產地名稱和地理標志商標的保護產生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在實際管理中仍暴露出許多問題。突出的問題表現在如下7個方面:
(1)權利沖突和職能重疊。當前我國地理商標可向兩個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注冊地理標志商標:一個是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注冊原產地證明商標,或稱集體商標,其實質為地理標志商標;另一個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注冊原產地名稱。例如,2002年,受信陽市政府委托,以信陽市農業局為法定注冊人,向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申請注冊“信陽毛尖”茶原產地域名稱保護并獲批準。接著,2003年,受信陽市政府委托,信陽市茶葉協會為信陽毛尖的注冊人,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信陽毛尖證明商標并獲批準。兩個行政部門發布的公告保護的地理范圍相同,主體內容也基本相似,產生了同一個對象、不同的產權所有人、兩個管理部門的情況。這樣勢必在現實中導致有利大家都去搶、無利大家都不管的結局。
(2)在實際的落實中沖淡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效力。在實際的管理中,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兩個主管部門之間產生管理職權的重疊和權利的爭奪,導致前一個法律在現實中失效,企業和行業協會尋求后一個法律保護的尷尬局面。為了增加法律上的保護力度和心理上的安全感,企業和行業協會在現實中往往是既申請原產地名稱保護又申請地理標志商標保護,比如西湖龍井茶。2001年,西湖龍井茶獲得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授權的原產地名稱保護,這種保護在本質上并沒有起到規范市場經營主體行為的作用,假冒“西湖龍井茶”名稱和誤導消費者的現象時有發生,于是,杭州市西湖區龍井茶產業協會于2011年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并獲得地理標志商標保護。這與地理標志商標和原產地名稱法律上的嚴格定義相矛盾。按照國際公約和國際司法實踐,原產地名稱保護的對象非常苛刻,僅僅適合于產品的質量或特征必須是本質上或者完全歸因于原產地域天然和人為的因素(如氣候、土壤質量、本地的生產知識),并要求整個生產過程發生在地理上的原產地,而地理標志商標的保護對象可以比原產地名稱寬泛一些。也就是說,西湖龍井茶只適合于原產地名稱保護,從法律上再增加地理標志商標的申請和注冊,是對原產地名稱法律的否定,也降低了原產地名稱法律的效力。進一步講,嚴格的法律保護失效后,企業和行業協會再尋求寬泛的法律庇護,其結果只能是越搞越糟。(3)同一管理部門針對同一地理商標制訂前后不一致的質量標準。以涪陵榨菜為例來進行說明。涪陵榨菜于2004年通過了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原產地名稱保護。該法規明確了涪陵榨菜的原產地域保護范圍、質量技術要求、加工工藝、品質特色(包括全形榨菜和方便榨菜)和專用標志的使用。接著,2005年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會同國家標準化委員會發布了涪陵榨菜地理標志商標的國家標準。該國家標準確定了涪陵榨菜的產地范圍、自然環境、栽培技術、加工工藝(用流程圖表示)、品質要求、衛生指標、檢驗方法等。同一個部門前面說涪陵榨菜符合原產地名稱保護規則,后面又說它符合地理標志商標保護規則,那它到底符合什么規則呢?國際公約已經明確界定了這兩個概念,我們在概念上卻交互使用,容易讓企業糊涂。再者,針對涪陵榨菜的兩部法規內容存在不少相同條款,既然相同,為什么要用兩部法規?同時,也存在一些不同。如在原產地域名稱保護法規中,全形榨菜的加工工藝:莖瘤芥砍收經剝皮后,穿串上架,在自然風脫水7~12天后下架,脫水率≥58%。經三次腌制不低于30天后達到:含水量≤86%,含鹽量12%~15%,pH值5~5.5。而在地理標志商標保護法規中卻以流程圖進行說明,流程的條款中沒有出現具體的數量指標。地理標志商標全形榨菜品質要求條款指出,最高含水量,一級為76.0%,二級為78.0%。兩部法規針對同一產品屬性卻制訂了兩個標準,企業應該按哪一個執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