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勵自主創新的知識產權制度設計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1:14:43
- 摘要
知識產權是知識創造者所擁有的權利。前述分析表明,受經濟利益驅動的創新活動所創造的知識,必然具有排他性,或至少具有一定程度的排他性,因而,開發者對自己的研發成果必然具有一定的市場壟斷力。
知識產權是知識創造者所擁有的權利。前述分析表明,受經濟利益驅動的創新活動所創造的知識,必然具有排他性,或至少具有一定程度的排他性,因而,開發者對自己的研發成果必然具有一定的市場壟斷力。這樣,開發者對新發現和新發明的使用就具有一定的控制權,排除了其他人的隨便使用,能夠以銷售使用許可權的方式把新發現或新發明售給最終產品的生產者。開發者索要的這種使用費的高低,取決于新發現或新發明對于生產的有用性程度大小,也取決于其他人為了追求更高的利益而要投入多少資源和力量來學習這種新知識。特別是在知識經濟時代,創意遠比它的表現形式更為重要。同樣的創意能夠以不同的表現形式得到利用。創意得不到保護,創新成果也同樣得不到有效保護。為鼓勵這種知識創造行為,必須對創造者的這種權利加以保障,現代社會以法律制度和保護性政策的形式提供保障,逐漸演化為知識產權制度。知識產權制度并非單純提供保護。原因在于,對研發成果的保護雖然可以保護創新主體開展研發的積極性,促進創新,但是可能妨礙技術推廣和新產品生產技術的普及。因此,所提供的保護必須適當,有效的保護力度需要既能夠激勵創新主體的研發積極性,又不減慢新技術的開發速度。
知識產權制度是一種能夠在推動技術普及與促進技術創新之間保持權衡,從而滿足上述要求的機制。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一方面可以使得模仿產品的質量水平不會太低,保證模仿產品對知識產權產品形成潛在的威脅,逼迫知識產權產品的價格低于壟斷價格,減小市場扭曲;另一方面使得模仿產品的質量不能太高,保證知識產權產品能夠制定較高的壟斷價格,促進創新。
當前,知識產權已經成為全球創新企業的核心,建立有效的知識產權體制,以應對不斷變化的創新趨勢,已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同時,創新環境的變化也要求知識產權制度不斷調整,在知識產權權益分配機制,知識產權創造、保護、運用的政策體系,知識產權政策與其他政策融合等諸多方面持續開展制度性演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