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保護期限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1:14:31
- 摘要
1.保護期限與知識產權盈利能力。2.知識產權保護期限對創新的影響。
知識產權保護期限指知識產權存續的最長的有效期限。知識產權只有在法定期限內才是有效的,如逾此期限,知識產權相關內容就進入公有領域,成為全人類的共同財產。知識產權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等不同種類,不同知識產權的保護期限有不同的法律規定。
有關知識產權保護期限的規定體現著知識產權法的立法目的,即確保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的平衡。對知識產權規定保護期限一方面是對創新活動的尊重和鼓勵;另一方面,它又是對知識產權持有人權利的限制,通過這種限制確保公眾獲得信息和知識,最終促使社會進步。在這二者之間,確定一個適度的保護期限至關重要。現代知識產權制度中的權利保護期限相對比較長,在一定程度上對社會公眾是不利的,而對知識產權持有人有利。知識產權所有人傾向于制定較長的知識產權保護期限,社會公眾因此受到損失,但是雙方并不會就這一問題產生博弈,因為知識產權所有人構成的受益集團的集中程度、對情況的掌握程度以及組織程度都強于受到損失的公眾。因此,現代的知識產權法不但沒有縮短某些權利期限,相反,知識產權保護期限呈現不斷延長的趨勢。
1.保護期限與知識產權盈利能力
保護期限是知識產權制度的重要內容。該制度一方面要保護權利人的知識產權盈利,鼓勵創新;另一方面要滿足社會公眾的知識公開需求。平衡兩個方面的要求是從法律上規定知識產權保護期限的原則,這也是知識產權制度建立的出發點。
保護期限與知識產權盈利能力之間的關系可以通過描述一個創新空間來分析。每種創意(v,c)可以表現為空間中的一個點。變量v表示創新帶給消費者的潛在價值。在完全競爭性假設下,可以用變量v代表消費者剩余。保護期限設為T,變量T表示從當前到某時刻τ知識產權失效的貼現時間,T=∫τ0e-rtdt∑τt=11(1+r)t,這里r是貼現率。在創新成果的整個生命周期,知識產權的社會價值為v/r。在每一保護期,社會價值v被分為三部分,其中消費者剩余為αv,0<α<1;保護給知識產權所有者帶來的利潤等于βv,0<β<1;凈損失為γv,0<γ<1;三者之和等于v,α+β+γ=
從上述分析中可知,保護期限越長,創新帶來的利潤就越多。只要βvT大于創新研發成本,延長保護期限、增加保護力度就會帶來更多創新。在較長保護期限下可以盈利的知識產權,在較短期限下可能低于創新研發成本,如果保護期限較短,創新活動將不會發生。
命題1:保護期限可以微調創新者的利潤,從而激勵創新活動。
從社會角度看,由于存在凈損失,增加保護期限未必有利可圖。在較短保護期的前提下,就可以發生的創新活動,如果延長保護期,雖然可以增加私人收益,卻帶來更大的凈損失,降低創新的社會價值。每期凈損失為γv,投資創新的社會價值就為v/r-γvT。
命題2:在保證創新發生的情況下,與較長的知識產權保護期限相比,較短的保護期限將帶來更高的社會價值。
如果知識產權產品的市場定價低于壟斷價格,將減少凈損失以及由此帶來的社會福利下降。例如在發達的技術市場上,可以通過知識產權許可、轉讓等交易收取專利使用費等知識產權直接收入,增加知識產權持有人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