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網絡商標侵權的認定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0:50:46
- 摘要
原告于1997年3月申請注冊了“PDA”商標,已使用兩年。該商標為公眾所熟悉,已與原告的形象和產品緊密相連。原告為進行網絡廣告宣傳,準備申請與商標相同的名稱”為域名。
[案情簡介]
原告于1997年3月申請注冊了“PDA”商標,已使用兩年。該商標為公眾所熟悉,已與原告的形象和產品緊密相連。原告為進行網絡廣告宣傳,準備申請與商標相同的名稱”為域名。但被告惡意搶先注冊該域名,該域名和其公司或產品無任何直接關系。原告認為,注冊商標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和銷售該商標產品。被告未經原告許可,使用原告注冊商標為其產品進行網絡宣傳,已經構成商標侵權。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互聯網絡¨pda點com點cn”城名,停止對原告注冊商標的侵權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元,承擔本案訴訟費、律師代理費。被告則認為互聯網絡域名是自己依法從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C)合法注冊的,并擁有CNNC頒發的域名注冊證。PDA系原告注冊商標前已存在的通用名稱,原告對其不應亭有專用權。原告無端指控自己侵犯其注冊商標,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原告起訴。
經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被告的被控行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相美規定進行判斷。原告所主張權利的“PDA”商標為產品商標,根據《商標法》第38條的規定,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構成侵權,被告將¨pda”標志注冊域名的行為,不屬于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原告的商標。而且,《商標法》第38條雖有“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屬于侵權行為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1條對該條款所包括的侵權行為予以了明確列舉,亦不包括原告所指控的行為。因此,被告的行為不具備商標法所規定的侵權條件,不構成侵犯原告的商標專用權。雖然被告使用“PDA”域名的網站的網頁上有“PDA”的標志,但該網站所介紹和銷售的產品均非被告自己的產品,也就是說,被告是將“PDA”作為服務標志使用的,而原告的商標屬于產品商標,在原告不能證明自己的商標屬于馳名商標的情況下,被告的行為不構成侵權。
被告將“pda”標志注冊域名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根據被告的行為是否利用了原告為“PDA"商標所創造的聲謄,是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公平及誠實信用原則來判斷。原告沒有就“PDA”商標的使用情況舉證,也沒有對該商標的影響范圍和知名范圍提供誣據。雖然原告主張“PDA"商標是自己“小秘書”商標的英譯縮寫,自己為“小秘書”商標投入了大量的廣告宣傳,但因“PDA”商標與“小秘書”商標差別較大,對于熟悉“小秘書”商標的公眾來說,兩者之間在認識上不會產生必然的聯系。因此,“PDA”商標不屬于有一定影響力和知名度的商標。同時,在電腦行業中,“PDA”為輕巧的掌上型計算機的代稱,該標志不特指原告單位及產品。在這種情況下,就排除了公眾見到被告的域名,會誤認為使用該域名的網站與原告存在特定關系的可能。因此被告注冊該城名的行為,沒有使公眾產生混淆,不存在以此利用原告商標聲譽謀取利益,故原告主張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亦不能成立。《中國互聯網絡城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第23條對域名糾紛的處理作了相應規定,由于該辦法屬于部門規章,故對域名注冊單位處理此類糾紛時不產生效力。而本案屬于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應按照商標法及反不正當競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3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竟爭法》第2條,原告指控被告注冊“PDA”城名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商標權及構成不正當競爭,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案焦點]
“pda.com.cn”域名是否構成商標侵權與不正當競爭?
[評析]
1.被控行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被告使用“pda”域名的網站的網頁上有“PDA”的標志,但該網站所介紹和銷售的產品均非被告自己的產品,也就是說,被告是將“PDA”作為服務標志使用的,而原告的商標屬于產品商標,在原告不能證明自己的商標屬于馳名商標的情況下,被告的行為不構成侵權。
2.被告將“pda”標志注冊域名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竟爭?被告注冊該域名的行為,沒有使公眾產生混淆,不存在以此利用原告商標聲譽謀取利益,故原告主張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亦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