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保護的具體措施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0:48:42
- 摘要
(1)《商標法》行政審查條款和侵權行為判定條款均應明確將消費者混淆可能性作為標準。(2)在條文用語上應認真考慮是否有必要將商品類似關系作為要件。(3)對于商標的概念應做寬泛的解釋,不需要將侵權行為的類
1.立法上的完善
(1)《商標法》行政審查條款和侵權行為判定條款均應明確將消費者混淆可能性作為標準。
(2)在條文用語上應認真考慮是否有必要將商品類似關系作為要件。商品的類似應當是個程度問題,不應簡單給出“是或否”的答案。如果參考歐共體的做法將保護范圍的確定由商品關系、商標關系和混淆結果三個條件進行限定,同樣會面臨兩難選擇要么固守商品類似的絕對標準不論商標顯著性或知名度的程度如何均在商品范圍上提供同樣保護;要么堅持商品類似關系的彈性標準,按照商標的顯著性或知名度確定相應的商品保護范圍,但卻會使作為一個定性術語的“類似商品”缺乏性質上的確定性。繼續使用類似商品來進行限定的另一個問題是,不能解決非類似商品上的費助混淆問題,而馳名商標制度也不能對后者給予足夠的救濟。因此,應避兔再使用“類似商品”作為限定條件,而將商品的類似程度或者關聯程度作為判定混淆可能性的參考因素之一。
(3)對于商標的概念應做寬泛的解釋,不需要將侵權行為的類型過于細化,以求法律條文的精練。現行《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及相關司法解釋列舉的9種侵權行為中,諸如商品名稱、商品裝潢突出使用的字號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并造成混淆的,實際上均屬于未注冊商標的使用這些條款可以用“其他標志”一詞予以概括。2.應當采用多因素檢驗法來判斷混淆可能性
按照多因素檢驗法,商標近似商品類似是混淆可能性判定的重要因素,這兩個因素的判斷實際上是相對獨立的過程,也即商品的類似程度和商標的近似程度有其獨立的判定規則。即使商品和商標存在相似性,也不能直接推導出混淆的結論,還需考察其他因素。除了商品關系、商標關系這兩個因素外,應當重點考察尋求保護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同時,對相關消費者的注意力程度、原告擴展經營領域的可能性、被告的主觀意圖,以及實際混淆證據等因素也應予以考慮。各因素雖密切相關,但相互之間并不存在隸屬關系,同時,各因素的重要性程度會隨著案件的具體情況而發生變化。
3.擴大混淆的類型
一方面是根據彈性的商品類似關系,將商品來源的混淆,以及贊助關系的混淆均包括在內;另一方面應從混滑的時間對象、方向等角度區分初期利益混淆、售后混淆反向混淆等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