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司法保護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0:47:11
- 摘要
根據修改后的《商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1.民事訴訟。根據修改后的《商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就是說,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不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調解。請求調解而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事人不請求調解也可以直接依照院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商標侵權案件的司法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里需要說明的是,上述所講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3.賠償數額的確定。修改后的《商標法》第五十六條就賠償數額問題作了如下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這一條是關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計算方法的規定。該規定是這次修改《商標法》時新增加的一條規定。增加這一規定有下述兩點考慮:一是加入WTO的需要。按照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協議)的規定,損害賠償費用應當足以彌補因侵犯知識產權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司法機關有權責令侵權人向權利持有人支付其開支。二是正確及時處理這方面糾紛的需要。注冊商標專用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在侵權糾紛中調查取證比較困難需要一些必要的開支;現實生活中,很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因為處理注冊商標侵權糾紛時費錢,打贏了官司賠了錢,得不償失,急需法律明確這方面的規定。對于增加的這一規定需要說明的是:
(1)根據修改后的《商標法》的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注冊商標專用權侵權糾紛案件時,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時,應當如何確定侵權損害賠償的數額,規定了三種計算方法:
第一,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確定。如何具體計算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因他人侵權所受的損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商標行政執法中若于問題的意見》(1999年12月29日發布)中規定,被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受到的損失是指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為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所減少的利潤或者侵權人銷售正常商品的平均利潤率的積。間接損失為被侵權人承擔的因調查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所支付的代理費、調查費等合理費用。第二,按照侵權人侵犯專利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執行;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問題的通知》(199年11月22日發布)的規定,在商標侵權案件中,侵權人所經營的全部商品(已銷售的及為存的)均應計算非法經營額。對于生產、加工商標侵權商品的其非法經營額為其侵權商品的銷售牧入與庫存侵權商品的實際成本之和;對于侵權人的原因導致實際成本難以確定的,視其庫存商品的數量與該商品的銷售單價之乘積為實際成本;沒有銷售單價的視其庫存商品的數量與被侵權人的同種商品的銷售單價的乘積,為庫存商品的實際成本。對于經銷商標侵權商品的,其非法經營額為其所經銷的侵權商品的銷售收入與庫存侵權商品的購買金額之和;購買金額難以確認的,以其庫存商品的數量與被侵權人的同種的銷售單價的乘積為庫存商品的購買金額;對于侵權商品的成本或者購買金額高于銷售收入的,其非法經營額則為該商品的成本或者購買金額。
第三,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按照上述規定,在確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時,首先應當按照上述的兩種方法計算。只有當權利人所受到的損失及侵權人受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時,才應適用法定賠償額。
(2)修改后的《商標法》規定的計算方法,主要是供人民法院在審理注冊商標侵權糾紛案件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注冊商標侵權賠償額進行調解時適用。如果當事人雙方自愿商定用其他計算方法確定損失賠償額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人民法院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都應當準許。
(3)根據修改后的《商標法》的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能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對這種規定,有些人稱之為善意侵權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這次修改后的《商標法》新增加的規定,增加的這一規定和2000年8月修改的《專利法》所規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對于新增加的這一規定,學習使用時應注意三點:
第一,這種行為屬于侵權行為,但該侵權行為不承擔賠償責任。該行為之所以不承擔賠償責任,其理由就是,其屬于善意侵權。
第二,不承擔賠償責任人需要提出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證明:是,本人確實不知道自己銷售的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二是,商品屬于合法來源,即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能說明提供者。
第三,善意侵權人被發現后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如果不停止而繼續銷售則應屬于故意侵權,并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訴前證據保全。修改后的《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木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釆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這是為了有利于打擊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保全有關證據而增加的一條規定。對此需要說明的是:
(1)訴前證據保全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這些條件是:
一是,在起訴前存在緊急情況,即存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
二是,當事人提出申請。即“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應當“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也就是說,訴前證據保全,需要有當事人的申請,如果沒有當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不應依職權作出。
三是,必須立即申請證據保全,不能等到起訴后。
四是,人民法院要求提供擔保的,當事人已經提供了擔保。該擔保可以是具體的財產擔保,也可以是銀行擔保,或者其他信用擔保。
(2)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需要立即進行。按照修改后的《商標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接到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進行審查,并以裁定的方式作出。人民法院一旦作出裁定進行保全,就必須立即開始執行。
(3)保全解除。按照修改后的《商標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一旦作出了保全措施,申請人必須在人民法院作出采取保全措施后的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申誘人沒有在這個時間內進行起訴,作出采取保全措施裁定的人民法院,則依法解除該保全。如果該保全給有關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申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