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中相同類似商品的判定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0:47:02
- 摘要
判斷申請注冊商標與他人在先商標是否相同、近似,首先要看兩者是否使用于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
判斷申請注冊商標與他人在先商標是否相同、近似,首先要看兩者是否使用于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因此,判定同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對于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兩者指定的商品是否屬于是必不可少的。為此,商標審查過程中,審查人員將根據商標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則,按商品的功能、用途、銷售渠道和商品交易習慣等,確定“同一種商品”和“類似商品”的內涵和外延。
1.同一種商品
是否為同一種商品是按商品的功能、用途、性能、原料等的相同程度來進行判斷的。一般來說,名稱相同或者名稱雖然不同,但所指的商品相同的自然是同一種商品;商品的原料、外觀不同但從銷售用途等情況看,兩者本質上具有同一性的,也視為同種商品。由此可見,商標審查工作中的“同一種商品”與我們日常生活中的“相同商品”屬于不同的概念。例如,彩色電視機與黑白電視機,雖然二者的構造、外觀不同,但二者的用途、銷售渠道完全相同,生產工藝也有一定的程度的近似,所以二者屬于同一種商品。
2.類似商品
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商品,其功能、用途、所用原料、銷售場所等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如果使用相同、近似的商標易引起消費者的誤認誤購,使消費者誤認為是同一企業生產的商品,判為類似商品。例如,大衣、浴衣、內衣褲、茄克等,他們的名稱不同,但他們在用途、功能、銷售渠道及所用原料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共同性質,如果使用相同、近似商標,容易使消費者誤認為是同一企業生產的商品。因此,上述商品判為類似商品。一般來說,絕大多數類似商品、服務都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標分類的同一類別中,但在不同類別中也有類似商品、服務,而在同一類別中也有非類似商品、服務。例如,國際商品分類第八類中的卷發用電動或非電動手工具與第九類中的電熱卷發器及第二十一類中的電硫,它們雖不在同一類別中,但由于它們的功能、用途等基本相同,應判為類似商品。相反,國際商品分類第五類中的人用藥與農藥、獸藥;第九類中的電視機與滅火器、電池、信號燈,他們雖然在同一類別中,但由于他們的功能、用途等都不同,不判為類似商品。
商品的類似與否是不斷發生變化的。隨著市場經濟的發達,原不判為類似的商品,現在有可能判為類似商品。如第二十五類中的制服與皮衣,在六、七十年代,由于皮衣屬高檔消費品,與制服不判為類似商品。但是到了九十年代,皮衣已逐漸普及,成了人們的普通著裝,因此,現在將皮衣與制服判為類似商品。判斷商品是否屬類似商品,在實際審查工作中,還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才能作出準確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