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銷注冊不當商標和撤銷被爭議商標的效力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0:46:46
- 摘要
對于注冊不當和被爭議的商標予以撤銷的決定或者判決一經生效,即產生法律效力。
對于注冊不當和被爭議的商標予以撤銷的決定或者判決一經生效,即產生法律效力。《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五款規定,依據第二次修訂后的《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撒銷的注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不存在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在被撤銷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裁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迫溯力。但是,因商標注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被撤銷的商標專用權之所以視為自始無效,是因為這些的申請注冊商標的行為自始就違反了《商標法》的規定,而違法的行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注冊不當商標和被爭議商標一經撤銷,對于其商標專用權就應視為自始不存在。被撒銷的注冊商標之所以將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不存在,還有另一層含義,即該注冊商標在依照法律程序撤銷之前實際上是享有商標專用權的。因此,該商標注冊人在前此將商標已經轉讓紿他人或者已經通過許可他人使用所獲利益,應屬合法取得;人民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該注冊商標所判定他人侵權的決定或裁定,已經執行完畢的,依然有效。法律這樣規定,是考慮到,有些被撤銷的商標注冊人是基于善意取得、基于善意使用的。對這些人的行為結果和有關的裁決不予溯及,可以避免使已經固定了的經濟秩序再度動蕩,也可以避免由于案件的反復而造成適用法律的混亂。
但是,如果上述民事行為尚未履行完畢,則應停止履行;如果上述裁決尚未執行完畢,則應停止執行。在撤銷注冊商標案件審理期間,與該注冊商標有關的協議可以暫停履行;與該注冊商標有關的案件尚未結案的或者尚未執行的裁決可以暫行中止。
《商標法實施細則》也指出了一種特殊的情況,那就是對于商標注冊人惡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可見,不溯及既往是有條件的。這樣規定,就可以依法對惡意坑害他人的行為予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