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商標反淡化實選引起的利益沖突的思考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0:41:00
- 摘要
商標反淡化理論關注的是馳名商標權利人的利益,是馳名商標獲得的特殊保護,運用到實踐中,必然沖擊原有的利益平衡機制,導致新的利益沖突,弱勢企業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侵害。
商標反淡化理論關注的是馳名商標權利人的利益,是馳名商標獲得的特殊保護,運用到實踐中,必然沖擊原有的利益平衡機制,導致新的利益沖突,弱勢企業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侵害。
1.弱勢企業權益的漠視。
依照美國傳統的做法,商標只有經過實際使用才能獲得注冊,現在情況雖有所變化,但這一規定實際上是很有意義的,因為商標作為一種符號、標識,其本身不能為任何人獨占壟斷,只有把它同商品結合起來,才會有實質意義,我國商標法及大多數國家商標法都有使用要求。商標反淡化法賦予商標權人禁止別人把其馳名商標使用在任何商品或服務領域的權利,從而商標權人自己相應地擁有了這一權利,即馳名商標所有人可以把其商標標注到它想標注的任何商品或服務上,只要它愿意,這等于是馳名商標所有人絕對地擁有了這一商標符號、標識,使不使用則在所不問,實際上又把商標符號、標識同商品或服務隔離開了。馳名商標所有人可以隨心所欲地用同一商標來擴展其經營領域,打個比方,可口可樂公司想做啤酒或罐頭行業,為節省成本并迅速占領市場,最佳途徑就是把已經馳名的飲料商標移植過來,這完全有可能使他們剛剛誕生的啤酒或罐頭一夜之間變的炙手可熱,而這對于原來從事該行業的其他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來說絕對是一場災難,是極其不公平的,因為他們的實力對比本來就懸殊,其他企業的苦心經營還不如馳名商標所有人的一個念頭。從實踐中看,有些馳名商標所有人不經過任何程序就將其商標跨行業使用,那么,作這種使用究竟要不要經過一套合法的程序呢?依法它應該重新申請注冊,但這一程序可能毫無意義,因為反淡化法既然排斥了別人對該商標利用的權利,那它當然就不會遭遇到別人的異議,申請成功順理成章。而同一企業跨行業注冊同一商標是一個需要很好討論的問題。
2.權利人與社會公眾利益平衡受到干擾。
這是一個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保護被推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可是,無論我們怎樣去保護知識產權,都不應該忘記一件事: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知識產權制度永遠都不應該只是關心權利人的利益。它創立的原因和結果都是權利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商標反淡化法,對于保護公共利益確有一定的作用,但絕不能盲目高估,因為相比于商標所有人因此所獲得的利益,公眾所得到的利益是微不足道的,相反,由于馳名商標所有人任意將其馳名商標延伸到其他行業,新的混淆又產生了。例如,“長虹”是我國家電業的馳名品牌,當有一天市場上忽然現身一家“長虹”房地產商時,公眾是否有足夠理由相信它與家電業巨子長虹集團是同一來源呢?恐怕實在難辦,無論如何,在普通公眾看來,家電與房地產風馬牛不相及,它不應該非出自長虹集團不可,而依商標反淡化理論,它又非長虹集團莫屬,混淆由此產生,這是馳名商標的一種自身淡化行為。此外,馳名商標所有人將馳名商標標注于不同商品,甚至從商品到服務,極易誤導公眾,因為公眾有理由認為,標有馳名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總是可以信賴的,而事實上,這些新開拓的商品或服務并不總是優質的,有時甚至是糟糕的,公眾對它的信賴換來的卻是自身利益的損害。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商標反淡化作為源自于發達國家的一種法律理論,其對于完善我國商標法,更好的保護知識產權,從而維護我國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的意義是毋庸置疑的。但我們也應當看到,商標反淡化是一把雙刃劍,既有積極的一面,也可能帶來不利,需要我們謹慎對待,正確把握。就我國而言,由于真正有實力的馳名商標絕大多數都是“洋人制造”,過分強調反淡化保護,至少在現階段可能對中國的企業是一種無形的壓力,他們一不小心便可能觸雷,從而束縛他們的發展壯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