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對域名的反向侵奪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0:40:51
- 摘要
在商標與域名的沖突中,我們討論最多的是域名搶注,而很少論及商標對域名的反向侵奪。反向侵奪是指商標權人對他人域名的搶奪。
在商標與域名的沖突中,我們討論最多的是域名搶注,而很少論及商標對域名的反向侵奪。反向侵奪是指商標權人對他人域名的搶奪。這種現象雖然不如域名搶注頻繁,但近年來有上升的趨勢,尤其是中文域名的推出,使反向搶注日趨增多。'國際公約中已經有商標權人在域名注冊中濫用權利的相關規定。反向域名侵奪(Re?verseDomainNameHijacking)一詞就來源于ICANN(國際互聯網名址分配公司)在1999年10月24日實行的《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之程序規則》,其定義為“惡意地利用《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中的有關規定以企圖剝奪注冊域名持有人持有域名的行為”。我國《中文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試行)》也吸納了《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中的反向域名侵奪概念,對其作了相關規定。反向域名侵奪可大致分為兩種情形:
(1)商標權濫用行為。這主要指商標權人向合法的域名注冊人搶奪其認為有價值的域名。某些商標權人沒有將自己的商標注冊為域名,待到要將商標注冊為域名時,才發現別人已先行注冊了該域名;或商標權人已經使用其他名稱注冊域名,發現別人注冊的域名更有價值,更適合自己,為奪取該域名,以控訴在先域名注冊人侵權為手段,迫使其轉讓或放棄與其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域名,達到自己使用該域名的目的。在先注冊的域名經使用和宣傳產生一定的信譽和知名度并擁有一定的用戶群,卻被商標權人最終奪得該域名而坐享其成,這無疑對原域名注冊人是不公平的。商標法本身并未當然禁止他人以商標注冊為域名,商標法僅禁止他人以侵害或淡化的手段使用商標權人的商標。域名的“善意先占者”沒有義務為商標權人捍衛商標權益。如果任何商標權人都可依據其注冊商標對抗已經注冊的域名,那現有的許多注冊域名將失去存在的基礎,互聯網的發展秩序將會紊亂。因此,應對商標權的保護范圍進行適當限制,“反向域名侵奪”的抗辯就是域名持有人對抗商標權人的有力武器。①當然,抗辯的前提是域名注冊人沒有給商標權人帶來不利影響。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石家莊福蘭德事業發展有限公司訴北京彌天嘉業技貿有限公司“PDA”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案時判決,被告使用的與原告產品商標相同的服務標志不屬于中國有關法律規定的在相同或類似產品上使用商標的行為,不構成對原告商標權的侵犯,之所以這樣判決,就是為了避免商標權人借助網絡不合理地擴大自己的專有權范圍。
(2)將他人已注冊的富有獨創性和高知名度的域名惡意搶注為自己的商標。《中文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試行)》第10條第3項規定的正是這種情形。與將他人的商標搶注為域名相反,知名的域名本身也可能遭搶注。一些具有顯著性的域名很容易被搶注為商標。一是由于具有顯著性的域名符合商標注冊所要求的顯著性特征,可以獲得商標注冊;二是由于知名域名本身蘊含著巨大的商業價值,體現著良好的商譽,搶注人將其注冊為商標,搭上知名域名這個“便車”,可以省卻大量的宣傳投入,并同域名持有人爭奪網絡用戶群,不勞而獲。中文域名由于與傳統的文字商標有較大聯系,將會使這種現象更加頻繁地發生。這種反向搶注行為實際上是商標權的濫用。域名注冊時商標人并不享有合法的商標權,注冊人在域名上的使用就不構成侵權,商標人主張域名的行為完全吻合反向域名侵奪。筆者認為,對知名域名可以認定為一種“商業標志”,享受一定程度的法律保護,例如,阻止他人在沒有優先權的情況下將該域名作為商標或商號等商業性使用,這類似于馳名商標的淡化原理。對侵奪他人域名,并已獲準注冊的商標可作為商標注冊不當處理,域名持有人的權利應屬于《商標法實施細則》第25條第1款第4項規定的“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范疇,可援引此規定撤銷其注冊。需要說明的是,筆者認為并非將任何域名注冊為商標都構成侵權。除了知名域名外,普通域名被注冊為商標并不構成反向侵奪。
《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為保護域名持有人不被商標權人侵權,在第4條C款規定了以下幾種情形可以成為域名注冊人對域名享有權利和合法利益的證據,作為對商標權人投訴時的抗辯:
“在接到有關爭議通知之前,域名注冊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務的過程中已善意地使用或能證明準備善意地使用該域名或與該域名相對應的名稱。”本條規定賦予了域名持有人的在先使用權。
“域名注冊人雖未獲得相應的商標權,但因所持有的域名已為公眾所知。”由于域名的技術性特征,目前將域名注冊為商標還存在一些難以解決的問題。商標法中的馳名商標即使未注冊也會受到特別保護,因此,對知名的域名規定類似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是較為合理的。
“域名注冊人使用域名出于合法的非商業性目的或屬于合理使用,并非為獲取商業利益而誤導消費者或貶損有關商標的聲譽。”本條規定即上文所述的善意注冊,合理使用的情形。
只要域名注冊人具備了上述情形之一,并由專家組在對所提交的證據進行全面認定,則表明域名注冊人對該域名擁有權利或合法利益。可以形成對商標權人主張的抗辯。
我國《中文域名爭議解決辦法》也明確規定了“反向域名侵奪”的幾種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一是被爭議域名的注冊及使用沒有惡意,也沒有給注冊商標或其權利人帶來不利影響,或者這種影響屬于正常商業競爭的;二是投訴人在被投訴的域名注冊之前已經注冊了完全不同的其他域名,又未提供足以使爭議解決機構確信的證據,證明其當初未注冊該域名有適當理由的;三是被爭議域名注冊時,請求保護的商標尚未在中國注冊,也沒有被有關機構認定為馳名商標。
域名的搶注和反向域名侵奪是域名與商標權沖突的兩大類型。區分這兩種類型有利于我們對權利沖突的侵權認定。過去我們往往只注意域名對商標的搶注,注重對商標權人的保護,而未能充分認識到商標對域名的反向侵奪,與商標所對應的域名的使用者越來越缺乏自主性,域名持有人豁免侵權的領地少之又少。商標權人和域名注冊人同為經營者,理應受到平等的保護。因此,司法實踐中,我們既要保護商標權人的專有權,又不能忽視域名注冊人的合法權利,平衡好二者之間的利益關系,避免對商標權在網絡上的擴大保護,甚至是無條件的絕對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