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申請前的查詢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0:39:06
- 摘要
自我局受理服務商標注冊申請以來,由于服務商標查詢系統尚未完備,服務商標查詢工作一直未能開展。經過努力,現查詢條件已經具備,為此,我局決定自1997年3月18日起受理服務商標查詢申請,并委托通達商標服務
【部門規章及相關文件】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受理服務商標查詢申請有關問題的通知》(1997年3月10日)
各商標代理組織:
自我局受理服務商標注冊申請以來,由于服務商標查詢系統尚未完備,服務商標查詢工作一直未能開展。經過努力,現查詢條件已經具備,為此,我局決定自1997年3月18日起受理服務商標查詢申請,并委托通達商標服務中心承辦此項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服務商標查詢以直接送達、傳真兩種方式進行。
直接送達是指境內商標申請人或商標代理組織直接到通達商標服務中心辦理商標查詢事宜;
傳真查詢是指商標代理組織通過傳真的方式向通達商標服務中心辦理商標查詢事宜;境外商標申請人或企業應委托國家工商局指定的涉外商標代理組織向通達商標服務中心辦理商標查詢事宜。
二、服務商標查詢的種類為中文(含漢語拼音)、外文及其組合的商標。圖形商標及組合商標中的圖形部分暫不予查詢。
三、服務商標查詢采取普通查詢和加急查詢兩種方式,其查詢時間的計算除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商標局因計算機維修、保養或不可預測的原因停機外,均按以下時間完成:
加急查詢:自收到傳真件之日起第三天提供查詢結果;
普通查詢:自收到傳真件之日起第五天提供查詢結果。
四、商標查詢的收費標準按國家計劃委員會會計司價格函[1995]50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普通商標:中文每件60元;外文商標每件100元;加急商標按上述收費標準加倍計收加急費。
組合商標查詢:外文加中文按兩件商標計價收費。
傳真查詢目前暫定加收20元傳真費。
五、商標代理組織的服務商標查詢費,按實際發生額由我局從預交的商標墊付費中定期核撥給通達商標服務中心。
六、各商標代理組織使用的服務商標查詢單應按照通達商標服務中心統一制定的規格自行印制。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由通達商標服務中心承擔商標查詢工作的通知》(1995年6月23日)
在國家機關機構改革中,我局將行政職能與服務職能進行分離。原由商標局承擔的商標注冊前的查詢工作,交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通達商標服務中心承擔。
商標申請人及商標代理組織辦理商標查詢的有關規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通達商標服務中心另行制定。
附:關于調整商標查詢費標準的通知(略——編者注).
>《通達商標服務中心關于開展商標查詢業務的通知》(1995年6月16日)
各商標代理組織:
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開始,原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對境內、外商標申請人及商標代理組織辦理的商標查詢工作,轉由通達商標服務中心承擔。現將商標查詢收費標準、聯系方式及有關規定(試行)通知如下:
一、中心目前只對境內商標申請人及商標代理組織開展商品商標注冊申請前的查詢,外國人或外國企業查詢商標,應當委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涉外商標代理組織辦理。查詢商標種類為中文(含漢語拼音)、英文(字頭)及其合成的商標,圖形商標及商標中的圖形部分暫不予查詢。
二、經商標局批準具有商標代理權的組織,可用傳真、郵寄、直接遞交計賬的形式查詢商標。
企業與個人只可采用直接交費方式查詢商標。
三、應查詢單位和個人的要求,中心除開展普通查詢外,還可辦理加急商標查詢:
普通查詢:從收到《商標查詢單》的第五天(不含法定節假日)提供查詢結果。
加急查詢:從收到《商標查詢單》的四十八小時(不含法定節假日)提供查詢結果。不辦理郵寄加急查詢。
四、根據國家計劃委員會會計司價格函(1995)50號文規定:
(一)普通商標查詢:中文每件60元;外文商標每件100兀;
圖形商標每件12().元(暫不查詢)。要求辦理加急商標查詢,按上述收費標準加倍計收加急費。
組合型商標查詢:如英文(含字母、字頭)中文商標(注:指英文與中文無確定含義或含義不一致的商標),圖形中文、圖形英文商標(暫不查詢),則按中文、外文商標兩件計價收費。
(二)為方便收費,境內的傳真查詢目前暫定加收20元傳真費。
五、各商標代理組織的商標查詢費,按實際發生的費用,由商標局從各代理組織預交的商標費中定期劃撥給中心。
六、為規范商標查詢行為,中心統一制定商標查詢單及查詢報告書式,見附件,各代理組織按照該書式自行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