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與其他權利沖突的權利獨立原則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0:35:47
- 摘要
權利是法律設定的一定范圍內的自由。任何權利都有其法律設定的邊界范圍,任何法律上的權利都具有相對獨立性,相對獨立性表現為:任何權利都有邊界,權利必須在法律設定的邊界范圍內行使。
權利是法律設定的一定范圍內的自由。任何權利都有其法律設定的邊界范圍,任何法律上的權利都具有相對獨立性,相對獨立性表現為:任何權利都有邊界,權利必須在法律設定的邊界范圍內行使。權利人在行使權利的過程中只要不超越邊界,就不會構成侵權。因此,在商標權與其他權利發生沖突時,應針對不同權利的性質,取得程序、權利內容、權利的效力、權利的有效期及權利的法律后果等特點,運用權利獨立原則進行抗辯,使每項權利都能作為一項獨立的權利而受到尊重,使每項權利都能在法律設定的邊界范圍內得到應有的保護。
以商標權、商號權、著作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為例,從法律性質看,對同一標的而言,商標權、商號權、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權利內容各自具有不同的特點:
(1)權利的性質不同。文字、圖形及其組合作為商標使用,強調其顯著性和識別作用,用以表彰商品的來源、質量和信譽,提高公眾的消費信心和品牌忠誠。文字作為商號,商號是企業名稱的核心要素,將一企業與其他企業及其經營活動區別開來。文字、圖形及其組合作為美術作品,受法律保護主要強調其藝術性。而文字、圖形及其組合作為外觀設計,強調其工業應用性,其目的是為了美化產品,增強企業的競爭力,刺激公眾的購買欲望。
(2)權利取得的法律程序不同。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采用自動產生的原則,作品一經創作,即產生著作權;而商標權、商號權、外觀設計專利權,都是由國家行政機關按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條件授權產生。
(3)權利的內容不同。著作權中含有精神權利和財產權利,其中復制權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財產權利,它是實現作品的價值,使著作權主體潛在的精神權利和財產權利變為既得權利的物質基礎,能夠產生應用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而商標權、商號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精神權利不明顯,財產權利使用方式簡單。
(4)權利的效力不同。商標權的效力體現在專用權和禁用權兩個方面。專用權是指在核定商品上獨占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權利。禁止權是指排除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權利。如果系馳名商標,其權利可擴大到非類似商品。商號權的效力體現為在一定地域范圍內的排他性,即在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的轄區內,禁止登記在后的同行業企業的商號與其相同或者近似。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效力體現在,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權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人許可,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或進□其外觀設計產品或依照其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無論是有意的還是無意的,都構成侵權。著作權的保護依據獨創性原則,其排他性、獨占性相對較弱,只排斥對獨立創作的表現形式未經許可的使用,但不能排斥他人獨立完成的相同的作品也取得同樣權利,也即同一內容的作品允許多種形式的著作權存在。
(5)權利的有效期不同。時間性是知識產權的共同特征,商標權、商號權、著作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除商號權外,法律均規定了保護期,但也存在實質性的差別。注冊商標的專用權期限為十年,期滿可以續展,次數不限,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間為十年。著作權中的精神權利不受時效限制,財產權利按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公民作品的保護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法人作品的保護期是50年,超過此期限,作品即進入公有領域。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最短,按我國專利法規定為10年,且不得續展。
(6)權利的法律后果不同。商標權由于進行實質審查,且商標法設置了異議程序、爭議程序,注冊商標有較強的穩定性。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商號權的取得,也經過了審查程序,有較強的穩定性,在其登記主管機關的轄區內享有專用權。著作權系自動產生,其權利內容是不明確的,加之對著作權本身的理解在實踐中往往有很大的分歧,所以會造成行政管理,司法取證和侵權訴訟的諸多困難。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權利內容是明確的、客觀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以申請時提交的其外觀設計的圖片和照片以及說明為準。但外觀設計不進行新穎性檢索,而是通過授權后的異議、撤銷、宣告無效等程序來解決爭端,這就造成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法律風險性較強,始終處于一種權利不穩定的狀態。
商標權與其他權利發生沖突,綜合其權利內容的特點,運用權利獨立原則抗辯,可有效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如在本書第三章例舉的“安福及蝙蝠圖形”較量,在復審程序中,異議復審申請人DC科米克斯公司提出異議復審的主要理由是:異議人的蝙蝠商標與被異議商標的顯著部分都是一個蝙蝠圖形,足以引起消費者混淆。兩商標在呼叫上構成近似,在創意上完全相同。異議人既然對“蝙蝠圖形”商標享有版權與商標使用權,這些權利就應受到法律的確切保護。
異議人還稱,該商標在全世界二百多個國家獲準注冊,早已為廣大消費者熟悉,“蝙蝠”圖形商標已成為馳名商標。消費者看到被異議蝙蝠圖形必會聯想到異議人的“蝙蝠”形象,并誤認被異議商標的使用經過異議人的授權許可,或與異議人存在某種商業上的密切聯系,從而導致誤認、誤購。因此,異議人圖形商標應受到跨類別的特殊保護。
另外,即使異議人“蝙蝠”圖形商標并未在中國獲準注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異議人在美國已獲版權注冊保護的作品,在中國同樣享受版權保護。被異議人抄襲異議人商標的行為顯然違反了原《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侵犯他人其他在先權利”進行注冊的行為,屬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和以欺騙手段取得注冊的,應為法律所禁止。
被異議人對異議復審申請人的復審理由,著重從以下三個方面做出反駁答辯:一是再次強調異議人的“BATMAN及蝙蝠人圖形”商標與被異議人的“安福及蝙蝠圖形”商標在整體構成上具有顯著不同,兩商標的發音及其含義也不同,兩商標的創意不同,核準使用的商品不同。二是強調異議人商標中的蝙蝠人圖形中的“蝙蝠徽記”雖然是一種存在的可以復制的作品,但這一作品與存在于大自然中的蝙蝠原形無太大差別,不具備獨創性;而且該圖形只是“BATMAN及蝙蝠俠”連環畫中的一個組成部分,而不是主體部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該圖形不能享有版權。第三,著重強調異議人在中國注冊的是“BATMAN及蝙蝠人圖形”,并未注冊“蝙蝠圖形”,對其不擁有專用權。而且,異議人的“BATMAN及蝙蝠人圖形”商標并非馳名商標。而被異議人的商標使用多年已被廣大消費者所接受。被異議商標應準予注冊。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作出的異議復審裁定書中指出:經復審,異議人DC科米克斯公司在中國第9、16、25、26、28類商品上注冊的“BATMAN及蝙蝠人圖形”與被異議商標“安福及圖”在整體結構、視覺效果及發音上存在明顯區別,指定使用商品為非類似商品。異議人雖享有“BATMAN”、“蝙蝠俠圖形”以及“蝙蝠圖形”的版權,但蝙蝠是自然界中常見的動物,受版權保護的只是異議人的“蝙蝠圖形”特殊的表現形式,并不能依此排斥他人使用有關蝙蝠的圖形。而被異議商標中的“蝙蝠圖形”與異議人的“蝙蝠圖形”有顯著區別。異議人所提供材料尚不足以表明其“蝙蝠圖形”及“BATMAN及蝙蝠人圖形”商標是馳名商標。因此,異議人所提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