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范圍及其依據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0:34:56
- 摘要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范圍,是商標注冊人對其所注冊的商標所享有的專用權的范圍。《商標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此規定以法定形式確定了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范圍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范圍,是商標注冊人對其所注冊的商標所享有的專用權的范圍。《商標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此規定以法定形式確定了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范圍,是判斷商標侵權與非侵權的法定界限。
《商標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為限,是指法律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是“以核準注冊的商標”為范圍,即以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商標注冊登記時,經依法核準注冊的商標圖樣中組成的商標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這些要素的組合為準。超過了此范圍,比如改變了核準注冊登記的文字、圖形或者文字與圖形的組合,且沒有依法經過重新注冊登記或者變更注冊登記的,則不受法律保護。
《商標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是指法律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是“以核定使用的商品”為范圍,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具有排他性,即對于已經注冊的商標已經核定了使用的商品范圍后,他人就不得非法在“同類”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相類似的商標。當然,如果他人在“非同類”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相類似的商標的,原則上應是允許的。
《商標注冊證》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局長依照《商標法》的有關規定,簽發給商標注冊人以證明其商標專用權范圍的法律文書,是最基礎的商標權利證明文件。《商標注冊證》上核準的商標和核定的商品,既是商標注冊人行使商標專用權的依據,也是其權利保護的界限。
《商標注冊證》上的主要內容是:商標,主指注冊證上貼附的圖樣;商標注冊人名義,與商標申請人名稱一致;注冊商標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商標專用權起止日期,又稱商標專用權有效期限。
法律保護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商標注冊證》上核準的商標為準。特別是在追究假冒商標行為時,商標注冊人對該商標的實際使用是否與《商標注冊證》核準的商標相同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說《商標注冊證》是判斷假冒商標行為是否構成假冒注冊商標行為的基石。
案例:兩個“雅寶”起爭紛
兩個“雅寶”引發互聯網服務商標侵權糾紛案,此案糾紛的焦點在于對原、被告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范圍的界定。
1.案情簡介
原告廈門市雅寶電腦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門雅寶公司)是1992年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經營范圍為計算機網絡工程設計、安裝、計算機應用軟件、系統軟件設計、開發、辦公設備維修等。1998年2月7日,該公司獲得“雅寶”文字商標注冊證書,核定服務項目為第三十八類,服務項目為:計算機輔助信息、圖像傳送、計算機輔助信息、圖像傳輸,計算機終端聯絡,信息發送設備出租,電訊發送,信息傳送,電子郵遞,電纜電話聯絡業務。被告北京今點萬維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今點公司)于1999年5月成立,同年6月該公司開通雅寶競拍賣網。2000年6月30日,該公司將雅寶競拍賣網的資產轉讓給被告北京雅寶在線拍賣有限公司(原北京雅寶拍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雅寶公司)。北京雅寶公司于同年10月開始經營雅寶競拍賣網。原告發現被告北京雅寶公司在其雅寶競拍賣網站上使用了原告注冊的“雅寶”商標后,于2001年11月23日向廈門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該公證處就被告的侵權行為進行現場公證,并出具了夏證經字第12785號公證書。公證書載明了被告網站的顯著位置和欄目中多處出現“雅寶”的文字標識的事實。原告隨后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2.原、被告訴辯理由
原告廈門雅寶公司訴稱:原告作為“雅寶”商標的權利人,積極使用和宣傳“雅寶”商標,使該商標在市場上樹立了良好的服務形象和商譽,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1999年6月,被告今點公司以互聯網方式向網民提供了“雅寶拍賣”的服務網站,在該網站上使用了“雅寶”的文字標識作為服務標志。2000年6月,被告北京雅寶公司成立,并于同年10月份代替被告今點公司,以站主的身份繼續使用原告注冊的“雅寶”文字商標,兩被告在經營網站的過程中,在業界、互聯網及全國大型媒體上大量宣傳其“雅寶”服務商標。被告北京雅寶公司自稱為“雅寶”公司,在社會公眾,特別是IT業對“雅寶競拍賣網”的服務來源產生了誤解及混淆,誤認為兩被告與原告之間存在某種聯系。二被告的行為給原告正常經營活動帶來影響,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故原告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各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承擔案件訴訟費及其他合理費用。
被告今點公司辯稱:被告公司是從事數據庫和信息分類服務的公司,服務性質屬于商標分類第35類的范圍,不屬于原告注冊商標核定的第38類的使用范圍,且被告公司于2000年1月在商標分類的第35類注冊了“雅寶”的文字商標,被告公司不曾使用和侵犯原告商標專用權。
被告北京雅寶拍賣公司辯稱:被告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雅寶”是被告公司的字號。被告公司在網上使用自己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開展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規定,更沒有侵犯原告的商標專用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3.一、二審法院審理和判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注冊的“雅寶”文字商標,從服務商標類別看屬于電信服務。主要服務范圍是電信設施和電信技術服務。被告實施的行為是以網站的方式提供信息服務,信息服務的內容為拍賣信息,服務性質是信息服務,行業為拍賣行業。從被告注冊網站名稱、網主的企業名稱、網頁設計、欄目設置、服務內容具有明顯的拍賣行業的特征。被告的服務類別與原告注冊商標的服務類別,存在明顯差別,不屬于《商標法》所稱的相同和類似的服務。因此,被告使用“雅寶”文字標識的行為沒有侵犯原告的商標專用權,原告對被告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的指控不能成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于2001年7月20日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廈門市雅寶電腦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雅寶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其理由:第一,原判決對于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服務是否相同或類似認定錯誤,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八條關于認定商標侵權的判定規則。第二,認定服務是否相同或類似,應依《商標法》在法律意義上進行分析,不應依據《電信條例》對電信服務的分類。被上訴人提供的“網絡廣告、網上聊天、拍賣物品上傳、應價信息交互、自動郵件訂閱、會員檔案信息”等服務均屬于“信息傳遞”或“電子郵遞”服務。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改判。今點公司和雅寶拍賣公司服從原審判決。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范圍,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限,超范圍的內容不在保護范圍之內。判斷類似服務,應當根據服務的內容及其本質特征來確定。雅寶電腦公司注冊服務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項目與今點、雅寶拍賣公司網上提供的網上拍賣服務雖然在信息處理的技術手段和方式上有相同或相似之處,但二者的服務對象、服務內容均不相同。雅寶電腦公司注冊服務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范圍屬于國際分類第38類,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被歸入第3802“通訊服務”類群。今點公司和雅寶拍賣公司經營的“雅寶拍賣網”站,主要是利用互聯網提供拍賣信息服務。拍賣服務屬于國際分類第35類,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被歸入第3503“銷售(合同)代理”類似群。因此,二被上訴人在“雅寶拍賣網”站使用“雅寶”文字標識不會導致消費者對服務的提供者產生混淆和誤認,二被上訴人并未侵犯雅寶電腦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雅寶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均無不當,二審予以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