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體商標顯著性認定(2)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0:29:16
- 摘要
我國《商標法》已承認具有顯著性的立體商標可以獲準注冊,但目前對立體商標的申請和注冊仍持相當審慎的態度,往往撇開消費者對這些標識的感受,單純就標識而評論,以客觀上是否屬于通用或常用的形狀為評判標準。
由于消費者對傳統商標與立體商標的感受不同,因此對于歐盟法院提出的分析立體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所考慮的“一位掌握了合理信息并且進行合理觀察和合理謹慎的普通消費者,是否從產品的外形就可以得出這個結論:具有該外形或包裝的商品都是源于特定的經營者,并可以借此將一個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區別于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產品”這一標準在具體判斷中也會出現不同的適用結果。實踐中,歐盟法院從如下三方面審查立體商標的注冊:(1)產品形狀是否存在特別之處,以使相關消費者會注意并記住該形狀;(2)對存在非同尋常的形狀,消費者是否將其視為產品來源的指示;(3)考慮該形狀是否屬于應當保留在公共領域的形狀,此點歐盟沒有采納美國的功能性理論,而是從法律上的顯著性角度來防止立體商標的反競爭效果。
我國《商標法》已承認具有顯著性的立體商標可以獲準注冊,但目前對立體商標的申請和注冊仍持相當審慎的態度,往往撇開消費者對這些標識的感受,單純就標識而評論,以客觀上是否屬于通用或常用的形狀為評判標準。“費列羅案”的判決體現我國在立體商標申請注冊時的傾向,立體商標的注冊標準仍然遵從于傳統二維商標的注冊原則,以具有顯著特征為首要注冊條件。而如果申請人提交的商標圖樣根本無法辨別出是三維標識的,會被判定為缺乏顯著性。另外,申請商標雖不在本行業和指定使用商品包裝形式的常規選擇范圍內,但其獨特創意已經使其成為標志性設計,使消費者能夠清楚地判斷出商品的來源,則申請商標具備顯著性。另外,申請商標為商品的包裝或形狀,其中含有其他具備顯著特征標志的,通常認為整體具備立體商標的顯著性。但如果所包含的其它具有顯著性的要素過多,或含有裝飾、裝潢作用的要素過多,導致難以識別的,則會因其過于復雜而被判定為缺乏顯著特征。
因此,立體商標顯著性的認定涉及商品的包裝及產品的外觀設計是否可以指示商品的來源,并以消費者可以區分產品來源為條件;同時要求包裝及外觀設計具有一定的獨創性,需結合一定的圖案進行表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