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程序判決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0:25:17
- 摘要
在司法實踐中,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原告通常將認定馳名商標作為一項獨立訴訟請求提出,對此,法院在判決書如何表述涉訟商標是否馳名的認定,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法院的判決是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作出的對訴訟請求的逐一回應。在司法實踐中,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原告通常將認定馳名商標作為一項獨立訴訟請求提出,對此,法院在判決書如何表述涉訟商標是否馳名的認定,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處理方式:①將認定某商標為馳名商標寫入判決主文,如武漢、淄博等地法院的判決;②在判決說理部分表示對原告提出的馳名商標認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但在判決主文中并未提及,如桂林市的判決;③在判決事實認定和說理部分提及,但在判決主文駁回原告提出的確認馳名商標的訴訟請求,如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蘭州中級人民法院、成都中級人民法院的部分判決;④對原告的這一訴訟請求不予理睬,既不支持亦不駁斥,如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無論判決書撰寫的差異如何,法院取得馳名商標司法認定權的理由在杜邦案件中已經闡述得非常清楚:這是案件的事實問題,屬于法院審理中應予以查明的案件事實的重要組成部分,所以法院有權獨立對涉訟商標馳名與否作出認定,而不必等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認定。因而學界和司法界的共識是,對達到馳名度的商標認定為馳名商標只是依法給予特別保護的前提事實,屬于案件事實認定范疇。法院需要綜合方方面面的證據所能證明的事實來對商標是否馳名進行認定,這一司法認定是法院進行司法裁判法律適用過程中的一個步驟或環節,是決定是否適用馳名商標相關規則給予涉訟商標特別保護的事實依據,因而在判決主文中所涉及的是對被告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和相應責任的表述,而認定馳名與否的行文,不宜在判決主文中出現,畢竟純粹的商標馳名與否的爭議不屬于法院主管范圍,涉訟商標權是否被侵權才是糾紛所在。換言之,判決書中涉及的馳名商標的認定應在判決書事實認定和說理部分作出,不適宜在主文中支持原告的馳名商標認定的訴訟請求,而宜對獨立的馳名商標認定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我國民事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因而對于一審判決不服的,當事人有權提起上訴,如果涉及商標權擴張保護的訴訟請求的支持或駁回的,則在案件二審的審理中依然可能涉及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其認定程序仍遵循上述認定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