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商標顯著性強弱進行判斷的方法(1)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0:23:24
- 摘要
傳統查明商標力量的方法是根據商標在固有顯著性體系中的位置確定的。按照臆造性商標→任意性商標→暗示性商標→描述性標志的順序,依次確定商標力量的強弱,并得出商標是“強商標”或“弱商標”的結論。
正如對侵權的判斷是通過對相關消費群體發生混淆的可能性進行判斷樣,對于商標概念力量的判斷也需要對消費者的認知狀況進行考察。馬基法官就曾指出:通過對商標“強”和“弱”的判斷,能夠對該商標在消費公眾意識的效果進行考察。與弱商標相比,強商標擁有較高的知名度和較強的顯著性,對于消費者而言,強商標更容易被記住并且更可能在公眾大腦中與更多的產品和服務聯系起來。由于具有廣泛的消費者認知,一個知名度較高的商標在商標爭議案件中往往發揮著主導性的角色。知名度較高的商標將得到比模糊的或弱小標識更多的法律保護。隨著商標知名度的提高,美國《蘭漢姆法案》在競爭性商標中對相似性的容忍下降了,而《蘭漢姆法案》對來源要求的標準被法院連續地適用—也就是說,為了知名商標,法律給予了更多的保護以防止混淆的發生。因此,逐漸形成了這樣的原理:商標越顯著、獨特性越強、知名度越高,它在消費者的意識中產生的印象就會越深,并且它被給予的保護范圍就越廣。“一個商標的法律力量通常如同它的經濟和市場力量一樣。”消費者知道,如果早期對商標的先使用者了解越多,被后一個相同或相似商標使用者欺騙的可能性就會越大。正如美國商標審查與上訴委員會所言:“正如大家所意識到的,如果不知名商標與某一個知名商標具有相似性,那么消費公眾將會把一個相對不知名商標與知名商標聯系起來,因此今天的法律給予著名或知名商標一件比不知名商標更大的保護外衣。”作為一個來源符號的詞語在廣泛實現消費者的認知需要的同時,也容易導致混淆的發生,而在可能存在混淆的相似商標中,消費者在很多情況下都容易將在后的相似商標誤認為在先的知名商標,因此,為了避免混淆的發生,有必要對顯著性較強且知名度較高的商標給予較強的保護。(一)判斷商標概念力量的傳統方法
傳統查明商標力量的方法是根據商標在固有顯著性體系中的位置確定的。按照臆造性商標→任意性商標→暗示性商標→描述性標志的順序,依次確定商標力量的強弱,并得出商標是“強商標”或“弱商標”的結論。也就是說個純粹的臆造性商標被標上“強商標”的標簽而一個描述性標志則會被標上“弱商標”的標簽。一些法院似乎將每一個描述性標志都作為“弱商標”;些法院走得更遠,他們聲稱商標的描述性越強,顯著性就會越弱。然而,對于起初是描述性標志但隨后通過使用獲得“第二含義”的方式取得力量的商標,使用“弱”作為商標的修飾語是不公平的:一個商標起初可能是一個弱商標,但通過隨后的使用和廣告宣傳取得了顯著性,該商標很可能最終具有較強的識別力和區別力。也就是說,在具體個案中,通過商業使用和廣告宣傳,商標知名度的提高能夠彌補商標顯著性較低的缺陷。
實際上“強”與“弱”的分類并不是與商標顯著性分類完全對應的。具有了“第二含義”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為消費者所認知的描述性標志應當獲得與任意性、臆造性商標相同的保護范圍。也就是說,一個描述性標志,在取得“第二含義”后就有可能獲得法律對屬于“強商標”所給予的保護水平。當獲得一定聲譽或者知名度之后,該描述性詞語很可能會變成一個“強商標”,甚至是個馳名商標的能力。在JenkinsPublishingCo.w.MetalworkingPublishingCo.案件中,法院認為:“當一個普通詞語作為一個識別特定商品的名稱取得第二含義’時,那個普通詞語在那個特殊領域的意義范圍內不再是平常的事物了,他人也不能再以它沒有在該領域取得新地位時的方式對待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