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優先權的第一次使用應當具備的條件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0:22:27
- 摘要
法院認為,盡管商品可以用一個以上的商標來識別,但是每個商標的使用必須是真實的。如果只是為搶占某一標志,而非真實地使用,只是想保留該標志為以后使用,就不能產生商標權利。
首先讓我們看一個關于“Timeout”商標的著名案例(該案又被稱為BluBel公司訴Farah制造公司一案)。在該案中,作為被告的Farah公司為其產品彈力男裝篩選了幾個商標之后,于1973年5月16日構思出一個TimeOut商標,兩天后,該公司又選用一個沙漏標志,并授權使用這個新的商標進行廣泛的廣告宣傳。6月27日Farah公司制作了帶有新商標的標簽。在Farah公司對市場潛力進行了有利的評估之后,于7月3日給它在12個地區的銷售經理每人寄去一條帶有TimeOut標志的褲子,銷售人員都付了款在發貨以后的第一個星期里,各地區經理都將該產品向消費者展出,Farah公司于是收到了幾個訂單后,開始生產。7月11日和14日又給其他地區的銷售點寄去了服裝樣品。到月底,已經開始全面投入生產。可是向消費者發出第一批貨的時間是在9月份。
而在同年的6月18日,Bluebell公司同樣也決定使用TimeOut商標,并使用在男士運動裝系列中。與Farah公司一樣,他們也從顧問那里得知標志尚未被使用,并且也同樣開始打廣告。但是與Farah不同的是,Bluebell公司沒有給它的銷售人員寄去12件帶有該商標的新服裝,而是授權制作了幾百個印有TimeOut標識和一個形狀類似裁判員雙手做成的“T”的標識。6月29日標識制作完成以后,該新部門的負責人把這些標識都空運到埃而帕索,并要求發貨人員把新的Timeout標識附在帶有“Mr.Hicks”商標的休閑褲上。這些新標識的尺寸和顏色各不相同,被隨意地綴在休閑褲子后面左褲兜的紐扣上和牛仔褲后面右褲兜上。因此,盡管這些褲子的設計沒有改變,但是7月5日幾百條褲子帶著兩個標簽離開了埃爾帕索。之后Bluebell公司又斷斷續續地發出過幾次帶有雙標簽的家常褲,但是接貨的外州客戶訂購的是Mr.Hicks服裝。8月下旬,Bluebell開始生產TimeOut新產品,并且于9月4日-6日舉行了一場秋季服裝發布會。盡管直到10月才安排發貨,但是銷售人員拿到了許多訂單。到了10月底,Farah公司接到訂單。定購204403件TimeOut運動衣,零售額超過275000美元,Bluebelli收到的訂單,共定購154200件,銷售額超過90萬美元。雙方都為各自的Timeout運動裝進行大規模的廣告宣傳。
盡管Farah公司為銷售Timeout服裝做了一些實質性的準備,但是直到7月3日發貨給銷售經理才真正確立了對該商標的所有權。判斷商標專用權最主要的依據是實際商業使用,盡管在法律上,“銷售”即7月3日的發貨,不是“公開發貨”,但Bluebell7月5日的發貨也同樣不符合在商業中真實使用這一先決條件。商標法的基本原則要求把標簽或圖案貼附在實際打算使用該商標的商品上,如果只是為搶占某一標志,而非真實地使用,只是想保留該標志為以后使用,就不能產生商標權。本案中,顧客預定的是Mr.Hicks休閑褲,Mr.Hicks是把休閑褲與所有其他商品區別開的臆造標志,Bluebell公司打算將TimeOut標志用于一個全新款式的男裝系列上,但是這些產品均未開始生產。法院認為,盡管商品可以用一個以上的商標來識別,但是每個商標的使用必須是真實的。如果只是為搶占某一標志,而非真實地使用,只是想保留該標志為以后使用,就不能產生商標權利。本案中Bluebell公司將標簽附在舊的商品系列上,明顯存在搶先使用該商標的主觀惡意。基于此,法院認為BlueBel公司的行為并不能構成“使用”,因此不能以其7月15日發貨為由取得商標權。Farah公司向消費者發去了第一批帶有TimeOut商標的貨物確立了優先權。我們知道一個商品從生產出來到被消費者購買之間往往要經歷多個交易過程,到底是在生產車間將商標標識貼附于商品外包裝之上就屬于商標法中的“使用”,還是生產商將貼附商標的商品賣給批發商或代理商的時候就已經屬于商標法中的“使用”,還是說只有當消費者購買到貼附有商標的商品時才能夠算是商標法中的“使用”,才能夠確立商標專用權。根據小編現有的資料來看,大多數美國法院傾向于當貼附商標的商品出售給零售商時才能夠建立優先權。“通常一個商品生產者將商品批發給零售商,而沒有直接出售給消費者,根據誰先將商品出售給消費者誰就取得優先權的理論,第一個真實出售給零售商的交易確立了優先權。”第五巡回法院在審理上述“TimeOut”商標案時,實際上也持相同的觀點,即“優先權是以誰第一個將商品出售給零售商來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