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他人的公司名作為商標注冊的要求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0:17:30
- 摘要
對以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商號使用,攫取他人商譽的做法,未明文禁止,也未將其納入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此亦無規定,這樣,在此領域就形成了法律的“真空”。
公司名也叫商號,商號是企業名稱的核心,它和文字商標一樣,均表明不同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也是一種無形資產,亦屬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商號權是與商標權相鄰接的最為密切的權利,但由于我國目前企業名稱管理法規和商標法規互相銜接不夠,對以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商號使用,攫取他人注冊商標商譽的做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未明文禁止,《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也未將其納入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此亦無規定,這樣,在此領域就形成了法律的“真空”。
1996年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第十條針對擅自將他人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部分使用的行為作了禁止規定,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此種欺許行為保護了馳名商標注冊人的權益。但對于將非馳名商標的文字作企業名稱一部分使用的行為仍無明確的禁止性規定這就使得一些企業和個人在從事市場經濟的競爭中,利用法律上的漏洞,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也給我國的司法實踐帶來了難題。例如,北京市王致和腐乳廠(王致和商標系北京馳名商標)訴北京市順義縣致和腐乳廠侵犯商標專用權一案,被告使用了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王致和”近似的文字“致和”作為商號。一審中北京市順義縣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的行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是一種侵權行為。二審訴訟中,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雖從被上訴人在其生產、銷售的腐乳產品包裝標識上使用“致和”字樣的角度出發,判決被上訴人侵犯了上訴人的商標權,但對于被上訴人企業名稱上使用上訴人商標文字的問題,因無具體法律可循性質上無從認定,只好不予審理,讓王致和腐乳廠通過行政主管機關解決。
通常而言,企業的名稱(商號)一般都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依現行法律法規,它們的存在是合理、合法的。問題是,若企業注冊登記的商號使用了他人注冊商標的文字是否還應允許其“合法”存在。我們知道,主體的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或商號權)皆為民事權利,屬于絕對權,都具有強烈的排他性,任何人未經權利人的允許都不得擅自使用。如果僅因已核準登記注冊,就允許其“合法”地長期存在,這顯然有縱容不法商人“借雞下蛋”利用法律“真空”之嫌。若任其發展,對注冊商標權人是很不公平的,也損害了消費者的“真情知悉權”,從根本上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違誠實信用的公平競爭的原則,當然也就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故此我們認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應明確規定,他人將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商號,足以引起消費者誤認的,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并施以法律制裁;若該商號已核準登記,還應賦予注冊商標人一定期限的請求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