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提出商標異議有哪些影響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0:16:55
- 摘要
將異議作為阻止競爭對手新產品市場推廣的競爭手段;異議人乘被異議商標未獲準注冊、尚不享有專用權之機,大量仿冒處于異議程序中的商標而獲取不正當利益。
商標法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局作出的裁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生效。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經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核準注冊。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準注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3個月期滿之日起算。該條規定將商標異議的法律效果分為兩種:異議不成立,予以核準注冊;異議成立,不予核準注冊。予以核準注冊的,異議對申請注冊的商標的效力不發生影響,因此要從初審公告3個月期滿之日起算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時間。
另外,處于異議程序中的商標能否最后獲得注冊處于不確定的狀態,但因為商標已經公告,其在先權利客觀上是存在的,在實質審查中被異議商標可以作為引證商標駁回在后申請,或者為審查意見中的引證商標,即在后商標注冊申請不得與被異議的商標申請相沖突,否則被異議的商標所有人有權針對在后商標注冊申請提出商標異議。商標異議程序主要通過公開核準商標注冊的過程,發動公眾的力量,糾正商標審查中的疏漏和失誤,避免注冊不當,減少注冊爭議,但是實踐中商標異議的負面作用也不可忽視。由于我國商標注冊審核異議程序設置于商標獲得核準注冊之前,給惡意異議造成了可乘之機。惡意異議指導議人為達到非法牟利的目的無正當理由提出商標異議,以阻礙他人商標取得注冊。商標局對商標異議作出裁定一般要用一年半左右的時間,而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異議復審作出終局裁定的時間更長,惡意異議確實可以有效地阻礙商業競爭對手在短時間內獲得注冊。只要花很少的商標異議規費,就可以將一個初審認定的商標推上被異議的位置,讓它在異議程序中等上一年,即使異議不成立,異議人也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這樣就給不法之徒提供了方便之門。常見的惡意異議情形有以下幾種:1.將異議作為阻止競爭對手新產品市場推廣的競爭手段。某飲料廠商在夏季來臨之前擬推出某飲料品牌,在商標初審公告后,同行業的競爭者提出商標異議,待異議被裁定不成立時銷售旺季早已結束,企業產品銷路因商標未能及時獲得注冊而受到嚴重影響。
2.異議人乘被異議商標未獲準注冊、尚不享有商標專用權之機,大量仿冒處于異議程序中的商標而獲取不正當利益。例如某企業設計使用了一個創意很好的商標,產品銷路良好,引來同行業企業的仿冒。該企業遂將商標申請注冊,在商標局初審公告后,眾多仿冒企業提出商標異議,由于商標異議歷時長,使得該企業市場份額損失慘重,在消費者心目中的品牌信譽急劇下降,待注冊核準后,商家幾乎失去了競爭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