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注冊商標侵權可以要求對方停止侵權和賠償嗎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0:16:22
- 摘要
可以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為,但是賠償有可能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文中還介紹了注冊商標侵權的臨時措施。
1.注冊商標侵權民事責任方式的適用
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是我們處理注冊商標侵權時所適用的兩種主要民事責任。
(1)停止侵權的適用。停止侵權可以適用于任何一種注冊商標侵權行為,只要行為人的行為構成了注冊商標侵權,即使行為人沒有過錯,首先應該判令停止侵權。要注意的是,商標權不同于著作權、專利權,不存在強制許可使用的問題,因此,發生侵權行為后,不能以享有其他權利為由,繼續侵權。
(2)賠償損失的適用。與停止侵權不同的是,賠償損失不是適用于每一個注冊商標侵權案件,而是適用于被侵權人因侵權人的侵權行為而造成實際經濟損失的情況。如果雖然被侵權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受到了侵害,并沒有受到經濟損失(比如侵權商品還儲存于倉庫而沒有投入流通領域的情況下,沒有銷售,既沒有使侵權人獲益,也未使被侵權人受到經濟損害),故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而不用判侵權人賠償經濟損失。2.對注冊商標侵權的臨時措施
商標法第57條規定了在訴前責令停止有關侵權的行為和對注冊商標侵權行為的訴前財產保全,第58條規定了訴前證據保全其目的是以此來及時制止侵權,確保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
根據第57條的規定,在訴前責令停止有關侵權的行為和對注冊商標侵權行為的訴前財產保全提起的主體是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起的條件有兩個:一是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即將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二是不及時制止,其合法權益將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申請向人民法院提起以后,人民法院在處理的時候,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3條至第96條及第99條即民事訴訟法關于訴前財產保全的規定。
根據第58條的規定,訴前證據保全提起的主體也是商標注冊人或利害關系人,提起的條件是以制止侵權為目的,如果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可以在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的措施有:接受申請后,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立即執行;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法院駁回申請。申請人應注意的是: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后15日內不起訴,法院將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