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評審申請回避程序的范圍及效力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0:15:28
- 摘要
文中介紹了商標評審要求回避的適用范圍、法定程序以及法律效力,三方面的內容。
一、回避的適用范圍
案件由評審人員進行審理,因此回避適用于評審人員。但評審人員的外延并沒有明確的規定,除了合議組的組成人員和獨任評審員之外,是否包括書記員及其它評審參與人員,從現有法規中難以判斷。小編認為不論是合議組審理案件,還是獨任評審員審理案件都有審理工作的協助者,比如書記員擔任記錄工作,這些工作對評審員審理案件有著重要的作用,如果他們與案件或者與案件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某種關系,也難于保證他們客觀公正的立場,因而有關回避的規定,對他們也同樣予以適用。
二、回避的法定程序
回避的法定程序包括當事人申請回避的程序和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是否回避決定的程序。程序是體現制度的形式,制度又需有必要的程序加以保障,只有嚴格按法定程序辦事,才能正確貫徹法定制度,回避問題也是如此。
根據《商標評審規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實施條例》第九條和《商標評審規則》第九條的規定對商標評審人員提出回避申請的應當在被告知商標評審人員后15日內提出。期限屆滿后,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發現有關商標評審人員有回避情形的,可以在評審決定、裁定作出前提出回避申請,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
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收到申請后7日內,以書面形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不回避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后3日內申請復議一次。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復議申請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書面通知復議申請人。被申請回避的商標評審人員在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審理工作。
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商標評審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審理工作。
三、回避申請的效力
回避申請的效力,是指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后在法律上的拘束力。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在當事人提出申請后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是否回避決定之前被申請回避的人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審理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其例外既有條件,也有范圍,即以案件有采取緊急措施的必要為條件,只能在采取緊急措施的范圍內執行職務。
申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申請人不服決定而申請復議實質上是回避申請的繼續。在復議決定作出前原決定繼續有效復議決定未改變原決定的,原決定也繼續有效。因而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復議期間不應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