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原則的弊端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0:13:26
- 摘要
法律賦予單純的注冊商標完全的財產權或者準財產權,形成了形式化的官僚式財產。
在使用取得商標權的模式中,注冊的價值僅僅是所有權的聲明,是公示價值的體現,而且在商業中并存合法使用而使之有權使用的商標可以準予并存注冊。可以說,使用取得模式很好地保持了商標注冊制度的原始功能,并通過使用價值的提升來降低注冊價值,使得商標權建立在誠信使用這一原點之上,也減少了注冊形式化的危害。而在我國,商標注冊程序是商標圖樣的賦權程序、管制型程序,注冊形式化的流毒貽害無窮。
歷史上,保存證據是注冊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商標注冊只是證明商標權存在的初始證據,任何足以推翻注冊商標效力的證據均可以否定商標權。但如上所述,各國對注冊的價值有不同的審視視角。
在注冊取得商標權模式下,注冊賦權的對象是已經使用的商標,或者對沒有使用的商標在商標權保護上進行區別對待,以保證商標使用這一實質價值。在混合取得權利的國家,注冊與使用均可獲得商標權,注冊的價值大大削弱。使用取得模式對商標使用地位的重視自不待言。在英國,商標注冊的條件是能夠以圖文表示并能夠識別生產者的產品。關于識別性,在A簿注冊的商標應當具有固有顯著性,即除了在申請者的商品或者服務背景下,商標不向消費者傳達任何意義;在B簿注冊的商標也應當具有實際顯著性(factuallydistinctive),即普通字詞、標記被申請者廣泛使用使得消費者能夠將標記作為識別申請者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標。對在B簿注冊的商標的實際顯著性,司法實踐中還有寬嚴之判例。
由于商標權的實質要件已經暗含在商標注冊的限制性因素中,這種賦權的準確性與可行性就大大提高了。我國立法規定注冊商標可以獲得商標專用權,未注冊商標則不具有專用權,而且在保護中也向注冊商標傾斜。按照這種模式,商標注冊的限制性因素并沒有與商標權的實質進行對接,注冊異變的風險就大大增加。實際上商標搶注、商標的閑置浪費就是只注重注冊形式帶來的弊端。缺乏商標權實質性條件作為商標注冊的限制性因素,注冊的賦權效果無意間就演變成對符號的財產權,使得注冊異化為一種純粹的授權力量。對此,有學者指出,注冊原則將商標權來源與商標價值的來源割裂開來。法律賦予單純的注冊商標完全的財產權或者準財產權,形成了形式化的官僚式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