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資產價值的范圍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0:12:54
- 摘要
企業為培育商標所做出的種種努力按照投資—收益回報的規則分解為純粹利潤。商標權資產價值的實現是商譽與權利的終極目標。
商標包含著占領市場的能力,商標權是企業市場能力的保護形式。商標權資產價值作為對上述能力的評估,具有階段性。不論在哪一個階段,商標權資產價值均需要一個實現過程,即將企業為培育商標所做出的種種努力按照投資—收益回報的規則分解為純粹利潤。商標權資產價值的實現是商譽與權利的終極目標。
無論是馳名商標,還是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甚或是普通商標,能夠獨立成為商品或者服務未來營銷能力的載體,從而具備一定的財產屬性,是與商標背后的商譽以及受保護程度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商標資本化不是商標圖樣的資本化,而是權利的資本化。商標權資產價值的實現受制于權利構造。各國關于商標權資本化的規范設計來源于其對不同類型的商標權的立法態度,尤其是對本注冊商標的態度。因此,在使用取得、注冊取得以及混合取得等模式下,商標權能否資本化就存在不同解釋。根據《德國商標法》,未注冊商標享有資產化權利,包括權利移轉、他物權和許可權利。第27條規定,因商標的注冊、使用或者馳名而形成的權利,可以在全部或者部分享有保護的商標所涵蓋的商品或者服務上轉讓或轉移給他人;如果商標屬于一個商業企業或者屬于一個商業企業的一部分,則在發生疑問時,商標所歸屬的那個商業企業或者那個商業企業的那一部分的轉讓或者轉移,也包括因商標的注冊、使用或者馳名而形成的權利。
所以,未注冊商標也享有轉讓權,但是未注冊商標能否轉讓到商標權效力范圍之外,立法并未明確。第29條第1款規定,因商標的注冊、使用或者馳名而形成的權利可以被設定質權或者成為一項其他的對物權的標的,也可以成為強制執行措施的標的。《德國民法典》也有類似權利質權的規定。根據《德國商標法》第30條第1款的規定,因商標的注冊、使用或者馳名而形成的權利,可以為享受保護的商標所涵蓋的全部或者部分商品或者服務而在德國的全部或者部分領域內成為專用許可或非專用許可的標的。商標使用許可是商標戰略的重要手段,可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商標效益,適應商標擴張需要。未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在一定程度上完成了商標平等保護要求。英國法和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均規定,在先使用權可以轉讓,并且受讓人可以享有原始財產所有人的優先地位。這種轉讓與注冊商標同樣沒有限制。《日本商標法》規定了未注冊商標的承繼,一般是發生法人的合并分立,或者因自然人死亡而發生業務承繼時,承繼人才有權享有在先使用權。顯然,對于在先使用權保護程度較強的英美法國家,未注冊商標的轉讓也是比較開放的,而對于保護程度較弱的日本法,未注冊商標的轉讓僅限于承繼關系中。我國學者對于在先使用權模式下的未注冊商標移轉,一般持否定態度。我國關于未注冊服務商標的在先使用權的行政規章也規定不得將該服務商標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