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認定馳名商標的案件類型及其標準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0:10:15
- 摘要
文中介紹了:案件類型、認定標準:正確界定“相關公眾”的范圍、“知曉程度”的正確把握、跨類保護中應考慮的因素和確定跨類的方法。
(一)案件類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馳名商標認定的兩個司法解釋,目前僅有以下三類知識產權民事或行政案件中存在認定馳名商標的情形:
1.復制、模仿、翻譯或者音譯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作為計算機域名使用的侵權案件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域名注冊也成了沖擊馳名商標的一個重要問題。特別是近年來,隨著我國馳名商標的不斷增多,圍繞馳名商標惡意搶注域名的不正當行為不斷出現。
2.復制、模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的侵權案件
由于馳名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具有良好的信譽,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已成為商標所有人的重要無形資產,因此法律對馳名商標給予了跨類別的特殊保護。
3.復制、模仿、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的侵權案件
之所以將馳名商標的認定限定于上述三類案件,主要是由馳名商標保護范圍所決定的。與普通商標相比,馳名商標在公眾心目中可能主要代表了比較崇高的榮譽,但從法律角度講,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禁止他人使用的范圍存在不同,馳名商標的范圍要大于普通的注冊商標。普通的注冊商標只能禁止他人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服務上使用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而注冊的馳名商標可以跨商品或服務的類別進行保護,即使是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也可以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務類別上進行使用。馳名商標所有人還可以禁止他人將該商標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作為域名或域名的主要部分使用。(二)認定標準
2001年的《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2013年的《商標法》第十四條對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的五項因素未做變動,但增加了“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的內容,對認定馳名商標的條件和事實做出新的要求和規范。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審查商標是否馳名的因素,這些因素是決定商標是否馳名的實質要件。結合我國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審判實踐,審查商標是否馳名的認定標準應該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正確界定“相關公眾”的范圍
正確界定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或服務的“相關公眾”是認定商標“知曉程度”的前提,也是司法認定馳名商標必須考慮的重要因素。“相關公眾”范圍界定的過于狹窄和過于寬泛都不利于準確認定商標是否馳名,也會直接損害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我國《商標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都沒有對如何確定“相關公眾”的范圍做出具體明確的規定。《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規定》第二條第二款指出:“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規定》中有關“相關公眾”的界定,是判定商標是否馳名的主體范圍的標準,司法實踐中必須嚴格執行,把“相關公眾”控制在與商標所標識的某類商品或服務有關的消費者或與前述商品或服務的營銷有密切關系的其他經營者。
2.關于“知曉程度”的正確把握
《商標法》第十四條將相關公眾對商標的“知曉程度”作為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的首要因素,因此“知曉程度”是確定商標是否馳名的關鍵因素。我國《商標法》沒有具體規定確定商標知曉程度的標準,但是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該商標的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及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上述因素均從不同的角度反映了商標的馳名程度。
司法實踐中,可以參照《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規定》第三條的相關規定,具體包括: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有關材料;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使用、注冊的歷史和范圍的有關材料;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的有關材料,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范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有關材料;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包括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域等有關材料來判斷某一商標是否在相關公眾中是否馳名以及對該商標知曉程度。
至于具體操作中,“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的程度可通過消費者調查或民意測驗確定,也可以通過對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程度及地域等因素的考察來證明。3.跨類保護中應考慮的因素和確定跨類的方法
根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馳名商標可以進行跨類保護,但該種保護仍有限制,這種限制體現為不同情形適用不同標準:對于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對于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在傳統的商標理論中,只有在相同或類似即競爭性商品、服務上使用令人混淆的相同或近似商標才構成損害。沒有競爭,就不可能有損害。而商品“跨類”“全類”保護考慮的是馳名商標因具有突出特色和卓著聲譽,即使在非競爭產品、服務上也會引起誤解或者減低其聲譽和價值。
在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中,判斷商標是否馳名必須結合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務類別,考察商標是否在這些商品或服務上具有相應的知名度。同時認定馳名商標時還應考慮特定的消費環境和消費群,不能脫離具體商品本身的價值、消費場所等具體情況,演變成無限制跨類甚至全類保護。當前從公開渠道搜集到的有關司法認定的案例來看,在司法認定中突出的問題也是大家并未意識到或認清的問題為司法認定中不分馳名商標本身的顯著性(或識別性)和知名度,無限擴大商品跨類保護范圍,并跨入其他商標權人的權利范圍現象。
根據上述分析,我們可以歸納出如何確定商品跨類的具體方法。在司法認定馳名商標需要跨類保護時,應分四步走:第一步,首先要對以相同文字注冊商標情況進行全面了解和掌握,以確定原告商標權利范圍;第二步,比較原告商標類別與被告使用商品之間的關聯程度;第三步,在前述基礎上再判斷被告行為是否利用了商標權人商標的聲譽,以及是否利用了其他相同文字商標權人的聲譽;最后,比較原告商品與被告商品之間是否容易造成相關消費者的混淆或誤導公眾。總之,知名度和顯著性的大小決定跨類保護范圍的大小。絕對顯著性商標比相對顯著性商標的保護范圍要寬,跨類保護可能性大,相對顯著性商標仍應堅持以容易造成混淆或誤認為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