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權與商標權之間的沖突案例(7)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0:07:13
- 摘要
例如寧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訴邱長霞商標侵權糾紛案;浙江康恩貝醫藥銷售有限公司等訴武漢康恩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商標侵權糾紛和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潛在的邏輯似乎是《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3條的情形可以被法釋〔2002〕32號第1條第1款第2項囊括。)。由于這一項的適用涉及馳名商標的認定,這種裁斷可能是當事人的“馳名商標”情節在作祟,也不排除當事人與法院共謀的可能(例如寧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訴邱長霞商標侵權糾紛案,(2006)銀民知初字第16號。該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8條,第134條第1款第1、7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14條、第52條、第4條;參照法釋〔2002〕32號第1條第2項、第9條、第10條、第23條之規定。法官的解釋如下:本案系商標侵權糾紛,原告如意公司是“西林”及圖注冊商標的所有人,被告邱長霞復制“西林”及圖商標作為其字號及營業招牌,屬于在不同類商品或服務上的使用。
法釋〔2002〕32號第1條第2項規定“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屬于《商標法》第52條第5項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故認定“西林”及圖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決定著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法釋〔2002〕32號第1條第2項是否可以延伸到不同類的“服務”上,存在些許疑問。因為,這一解釋是最高法出臺的,從條文看只提到了商品,不能當然認為這一項可以依據《商標法》第4條,延伸到商品之外的服務上。)。個案中一些商標權人在自己的企業名稱中也使用自己的商標。這樣,被告在企業名稱與商品上使用原告商標的行為,同時侵犯了原告的企業名稱權與商標權。法院在這種情形下一方面針對被告的冒用企業名稱進行制裁;另一方面,被告在企業名稱及商品中使用原告商標的行為,如果不是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的突出實用,就不能適用法釋〔2002〕32號第1條第1項。
當事人和法官都自然地尋求法釋〔2002〕32號第1條第2項的幫助(例如浙江康恩貝醫藥銷售有限公司等訴武漢康恩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商標侵權糾紛和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06)武知初字第70號。法庭針對被告冒用原告的企業名稱以及侵犯馳名商標的行為,前者依據《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3項;后者主要依據《商標法》第14條、第52條第5項,法釋〔2002〕32號第1條第1款第2項的規定,分別裁斷。對于被告企業名稱中使用原告商標的行為的定性,就失去了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