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商標淡化的理解(3)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0:06:43
- 摘要
從學理上分析,通用化,是商標退化成通用名稱,其主要功能由表示商品來源而變成表示商品本身的過程。
從學理上分析,通用化,是商標退化成通用名稱,其主要功能由表示商品來源而變成表示商品本身的過程。各國的商標法都把通用名稱排除在該類商品的可注冊商標之外。例如,美國的Lanham法第14條第3款規定:“注冊商標,已成為部分或全部商品或者服務之通用名稱者,任何人可陳述理由、交納規定費用申請撤銷該注冊。”我國的《商標法》第11條第1款也規定,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9條規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通用化是對商標的最致命的打擊,商標一旦被認為變成了通用名稱,就意味著商標不復存在。
美國的司法實踐中對商標是否已經成為通用名稱的判定方法通常是考察在消費者群體中爭議“商標”的主要含義是否指示商品,而不是其生產廠家。現代的商標功能已經不僅僅局限在指示商品來源,還包涵質量保證,產品宣傳等。商標的使用就是使其在該詞匯的諸多意義中獲得顯著性,即能發揮上述功能從而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商標的過程。固有顯著性的商標的這一過程相對簡易,但由于語言的豐富多彩,這一過程仍然存在。換言之,商標時時刻刻都在退化的威脅之中,商標的使用就是在和商標退化進行斗爭。即使由于一時的失敗,商標淪為通用名稱,商家仍有可能憑借繼續使用而獲得顯著性。商標的退化是一種再自然不過的行為,即使是臆造性的商標,由于語言的變化以及詞匯使用者的習慣,也不可能僅代表原義,而是處于不斷的轉變過程中。這樣的轉變必然使商標指示商品來源的作用,質量保證功能,以及宣傳功能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