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德里議定書的跨國商標注冊條約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0:06:09
- 摘要
略早于TRIPS協定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簽署于1989年,乃是針對馬德里協定存在的問題而對國際商標注冊制度進行的改造,以吸引更多的國家加入馬德里體系。
《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馬德里議定書)
略早于TRIPS協定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簽署于1989年,乃是針對馬德里協定存在的問題而對國際商標注冊制度進行的改造,以吸引更多的國家加入馬德里體系。馬德里議定書自1996年開始生效,成員國數量穩步增加,目前共有78個成員。
與馬德里協定相比,該議定書下的商標國際注冊制度有了重大變化。主要變化之一體現在減少了對原屬國商標注冊的依賴,表現在:一是申請人可以僅依據在原屬國國家或地區商標局的注冊申請就可以申請并獲得國際商標注冊,二是削弱了中心攻擊原則效力,根據原屬國商標局的要求(如在該國申請已經被駁回,或者自國際注冊日起5年內,在該國注冊已失效)被駁回的國際注冊申請,可在申請注冊國重新注冊并在申請日期上享受優先權。另一主要變化是延長了國際注冊申請在申請注冊國的審查時間,申請注冊國可在18個月或更長時間內決定是否給予注冊,并收取較高審查費用。此外馬德里議定書還增加了英語與西班牙作為工作語言。馬德里議定書的出現使得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的提出更為靈活便利,也能夠讓申請注冊國根據本國法律進行更充分的審查,從而消除一些國家對加入馬德里協定的顧慮。馬德里協定與馬德里議定書共同組成了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體系。但馬德里協定與馬德里議定書相互獨立,任何一個國家均可選擇加入馬德里協定,或加入馬德里議定書,或同時加入該兩部條約,但政府間組織只能加入馬德里議定書。(根據馬德里議定書第一條規定,締約方既指締約國,也指締約組織。)對于同為馬德里協定與馬德里議定書的成員,根據馬德里議定書第九條之六的規定,議定書的各項規定在同屬本議定書和馬德里協定的任一其他國家的領土內不具有效力,這表明馬德里協定優先于馬德里議定書,這一條款也被稱為保障條款(馬德里議定書第九條之六規定:維護《馬德里協定》(斯德哥爾摩)(1)當某項國際申請或某項國際注冊的原屬局既是參加本議定書,又是參加《馬德里協定》(斯德哥爾摩)的一國家局時,本議定書的各項規定在同屬本議定書和《馬德里協定》(斯德哥爾摩)的任一其他國家的領土內不具有效力。),籍以維護原屬國的商標注冊制度對商標國際注冊制度的影響。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據2008年12月對馬德里議定書的最新修改,這一保障條款遭到廢除,馬德里議定書優先適用于馬德里協定,對同屬于馬德里協定及馬德里議定書的成員而言,若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的內容發生沖突,則適用最新的、更加靈活的馬德里議定書條款。這也意味著馬德里體系開始以馬德里議定書為核心,弱化原屬國對商標國際注冊的制約影響,以利于為商標申請人創造更為公平的注冊環境。盡管馬德里議定書對已經存在近100多年的馬德里協定進行了大量的完善性修改,但是由于在協調內容與手段方面并未出現實質性的突破,因此這種修改只屬于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制度的自我完善。馬德里議定書仍屬于巴黎公約第十九條所涵蓋的程序性國際條約,其規范內容與調整方法與巴黎公約以及TRIPS協定所針對的商標國別注冊協調仍存在根本不同,TRIPS協定也未將馬德里議定書作為TRIPS協定下商標注冊制度的法律基礎。
除上述條約之外,還值得注意的是,在此階段以美國、英國等北美與西歐工業化國家為主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貿易法律體系也得以建立并迅速發展。GATT中也包含了一些當時商標領域條約尚未規定,但與國際貨物貿易有密切聯系的條款,例如與原產地、地理標志的保護有關的GATT第九條第六款,與海關對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GATT第十二條,與知識產權保護構成最惠國待遇的一般例外有關的GATT第二十條(d)款。這些條款蘊含了后來TRIPS協定的萌芽,也為TRIPS協定下商標注冊制度的形成提供了推動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