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協定下商標注冊程序制度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20:05:15
- 摘要
TRIPS協定下的商標注冊制度,不僅包含了商標注冊實體審查方面的義務,同時在商標注冊程序方面也對各成員設置了最低標準的義務要求。(一)商標注冊程序義務的立法背景(二)商標注冊程序義務的實施手段
TRIPS協定下的商標注冊制度,不僅包含了商標注冊實體審查方面的義務,同時在商標注冊程序方面也對各成員設置了最低標準的義務要求。其中,TRIPS協定第十五條第五款規定:“各成員應在商標注冊前或在注冊后迅速公布每一商標,并應對注銷注冊的請求給予合理的機會。此外,各成員可提供機會以便對商標的注冊提出異議。”
第十五條第五款針對商標注冊公布、商標注冊撤銷以及商標注冊異議三方面的程序性制度進行了規定。此外,成員在商標注冊程序方面所應遵守的還涉及巴黎公約中的有關條款以及TRIPS協定第四部分知識產權的取得和維持及當事方之間的相關程序方面的一般性義務要求。
概述
(一)商標注冊程序義務的立法背景
在TRIPS協定最初談判的議題中主要針對商標注冊的實體標準,并不涉及商標注冊程序問題。在后來的談判中,各方代表就是否應當為成員設置注冊程序的保障義務存在分歧,這種分歧也體現了各方對注冊程序義務的認識差異。
1.美國的觀點
美國代表強調為實現商標注冊程序透明化和對相關利益方的保護,要求增加成員程序保障義務,即注冊程序必須透明,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拒絕注冊的理由,商標應當在注冊批準或注冊后的六個月內予以公布,應當給予相同或類似商標的所有者及其他利益方提出異議的合理機會。(TRIPS協定十五條第五款所規定的程序保障義實際上源于美國1988年的提議,可見于:Docu-mentMTN.GNG/NG11/W/14/Rev.1,datedOctober17,1988.)
2.歐共體的觀點
歐共體代表反對美國的提議,認為程序義務會增加注冊負擔,主張TRIPS協定談判所應考慮的是各國國內商標注冊所應遵守的基本原則或者最低標準,以確保不會因國內法規則而使注冊而變得困難或不能注冊。就商標申請者而言,在跨國商標注冊中其所面臨的主要問題是注冊時間冗長,注冊費用巨大,文件材料要求繁復等。因此,歐共體堅持認為減少注冊環節、降低注冊成本才是最應當解決的問題,反對將程序保障義務納入談判的議題。(NunoPiresdeCarvalho.TheTripsRegimeofTrademarkandDesign[M].KluwerLawInternation-al,2006:253.)
TRIPS協定談判議題中最終納入了程序問題,TRIPS協定最終文本保留了美國所提出的商標注冊及時公布以及撤銷兩項程序性質的義務要求,在商標注冊異議機會的提供方面,由于意見分歧,只作為成員選擇適用的義務。無論如何,在TRIPS協定下的程序義務對維護注冊的透明度,減少商標混淆的可能性,保護第三方的合法利益至關重要。(ThomasCottier.ConciseinternationalandEuropeanIPlaw:TRIPS,ParisConvention,Europeanen-forcementandtransferoftechnology[M].KluwerLawInternational,2008:16.)(二)商標注冊程序義務的實施手段
TRIPS協定第十五條第五款雖然規定成員必須履行商標注冊及時公布以及注冊撤銷的義務,但未明確規定具體實施的手段。根據TRIPS協定相關規定,此類義務可以通過借助國內法、區域性或多邊的國際注冊程序等多種途徑加以實施。
1.國內法途徑
巴黎公約第六條規定,商標的申請和注冊條件,在本聯盟各國由其國內法決定。根據這一規定,對TRIPS協定所涉及的程序基本義務要求,成員可以通過國內法加以進一步明確,對TRIPS協定未明確規定的程序問題,成員也可以借助本國的法律與實踐做法予以確定。
2.國際法的途徑
成員也可以根據巴黎公約甚至借助其他類型國際條約所要求的程序措施,只要不違反TRIPS協定的法律要求。(NunoPiresdeCarvalho.TheTripsRegimeofTrademarkandDesign[M].KluwerLawInternational,2006:256)例如在異議程序方面,巴黎公約第六條第二規定了巴黎聯盟成員應為利害方提供機會,使其能夠對注冊提出異議或撤銷。此外本文第一章述及的商標國際條約大多為程序性條約,所包含的注冊程序制度可以作為部分WTO成員適用商標注冊程序義務的具體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