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評審委員會簡介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19:59:50
- 摘要
介紹商標評審委員會成立的時間、機構簡況、主要職責、地位作用。
商標評審委員會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據《商標法》的有關規定設立的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的專門機構,主要以審理商標評審案件、作出商標評審決定或者裁定的方式,在商標注冊申請過程中、商標注冊后,以及注冊商標使用過程中依法對商標進行授權和確權,界定商標權利行使和保護的范圍,維護和諧誠信的商標注冊秩序。
(一)機構簡況
商標評審委員會成立于1983年8月11日。1994年,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三定”方案中明確規定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為司局級機構及其人員、職能。2001年8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調整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升格為正部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三定”方案中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內設機構、人員和職能進行了重新明確。在其后的發展中,商標評審委員會的人員逐步增加,組織機構不斷健全。目前,商標評審委員會設置綜合處、案件受理處、法律事務處、案件審理一處至六處等9個職能處室,人員編制為70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2人。
2008年,為解決商標審查積壓問題,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批準,商標局通過原通達商標服務中心(現已更名為商標審查協作中心)招聘了商標審查輔助人員300人,從事商標審査輔助工作,由商標局相關處對其指導、管理。
(二)主要職責
商標評審委員會承擔著依法確認和保護合法商標權益的重要職責。一是依法對有關商標爭議事宜進行評審。2013年《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了商標評審委員會處理“商標爭議事宜”的范圍,有效保障了商標評審委員會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商標評審委員會主要負責處理下列商標評審案件:(一)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申請復審的案件,即駁回復審案件;(二)不服商標局不予注冊決定,申請復審的案件,這是根據2013年《商標法》針對異議程序的修改而對復審程序所做的新規定,即不予注冊復審案件;(三)對已經注冊的商標,請求無效宣告的案件,這種案件類型類似于2001年《商標法》規定的爭議案件,體現了2013年《商標法》區別無效和撤銷的特點,即無效宣告案件;(四)不服商標局宣告注冊商標無效決定,申請復審的案件,這是根據2013年《商標法》新增加的評審案件類型,即無效宣告復審案件;(五)不服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申請復審的案件,即撤銷復審案件。二是在商標評審案件審理中依法認定和保護馳名商標。三是研究擬定與商標評審有關的規章制度及案件審理標準。四是承擔當事人不服商標局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商標注冊程序性爭議的行政復議案件審理工作,并代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就該類復議案件依法作出裁決。
此外,2013年《商標法》從保護社會公眾利益,維護商標確權領域公平競爭秩序出發,在強化商標評審委的會作為商標確權主管機關對商標權屬爭議進行依法裁決的權能基礎上,賦予兒對商標代觀機構進行信用約束和監管的職責。2013年《商標法》和2014年《商標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商標代理機構違反法律規定以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作出停止受理該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代理業務6個月以上直至永久停止受理的決定,進一步加大了對個別商標代理機構違反誠信原則、侵害商標權人合法利益行為的懲戒力度。
(三)地位作用
從商標注冊的整個流程來看,商標評審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它既是商標審查、商標異議的后續程序,又是人民法院的司法審查對象。同時,商標評審也有著一定的獨立性,商標確權糾紛,即有關商標權確認與歸屬方面的民事爭議,主要通過這一程序來解決。
一是遏制惡意注冊行為,維護商標注冊秩序。商標評審案件的焦點往往是使用的事實、不正當競爭的意圖,具有許多不同于傳統民事權利的特征,對審查和運用證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商標評審制度的復審性質,決定了其對商標局的決定具有救濟和監督的功能,給予當事人及時充分的權利救濟,保證商標法律的統一適用。可以說,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審理更關注的是商標在市場的實際使用效果。
二是有利于與司法機關形成合理分工,節約司法成本。由于商標爭議案件具有較強的專業性且案件數量逐年增加,徑由司法機關處理的話,在現行體制下將使其不堪重負。設置商標評審程序可以充分發揮商標評審委員會案件審理人員接觸案件類型多、實踐經驗豐富等人才優勢和專業優勢,極大緩解法院案件多、壓力大的局面。當事人如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或裁定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在發揮行政機關優勢的同時,又維護了司法最終裁決原則。自2002年接受司法審查以來,商標評審委員會共審理商標評審案件37萬多件,當事人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1.54萬件,僅占同期商標評審案件審理總量的4.16%。
三是程序簡約,更加注重效率要求。商標評審實行書面審理,但也大量滲透了民事訴訟規則,如案件合議制度、回避制度、證據規則、一事不再理原則和當事人處分原則等,具備了作為行政救濟機制應有的完備程序。相較于司法機制而言,程序上更加簡便、快捷,更加注重效率要求,明確了舉證和質證期限,積極引入了調解與和解機制,更能適應現代行政管理的需要。
四是有效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商標評審程序作為行政確權糾紛解決機制,在定分止爭、化解商標領域的社會矛盾方面,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在雙方當事人案件糾紛中,商標評審委員會處于居中裁決的地位,而雙方當事人之間處于相互對抗的地位。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雙方當事人的請求、答辯及其提交的證據材料,或就商標權利糾紛及時高效地作出裁決,或采取案件調解方式充分降低雙方當事人的對抗性,對當事人講明法律,說清道理,釋疑解惑,有效避免爭議雙方商標矛盾糾紛的擴大化和社會化。
2013年《商標法》和2014年《商標法實施條例》對商標評審的新規定,既是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法行政的首要遵循,也是有關當事人參加商標評審程序的法律依據,必將有力促進商標評審工作和商標確權工作的公正、公開和公平,更好地保障參加商標評審程序各方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和實體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