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多類別注冊的利與弊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19:58:14
- 摘要
確定商品所涉及的類別、潛在使用商品、當事人的經濟狀況、注冊商標指定商品的范圍與經營范圍無關、多類申請的利弊分析,文中從以上五個方面逐一分析。
一旦注冊的商標與商品均確定,就要考慮商標在幾個logo_class/v"target="_blank">類別上申請注冊。
(一)確定商品所涉及的類別
如果確定的商品涉及到多個類別,則商標應當在所涉及到的類別上分別申請注冊,否則,就不能受到有效保護。
(二)商標潛在使用商品
如果在企業的中長期發展計劃中,商標除了在當前商品上使用外,還在將開發的相關商品使用同一商標,則有必要考慮將商標在這些類別上申請注冊,以備將來之用。
(三)當事人的經濟狀況
多申請幾個商標,或者多申請幾個商品,以及在多個類別上申請注冊都需要花費更多的經費。因此,還需要考慮費用問題。
(四)注冊商標指定商品的范圍與經營范圍無關
原《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商標注冊的商品范圍以《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范圍為準,不受理超越經營范圍的商標注冊申請。這在過去為了限制少數人濫用商標權,搞不正當競爭發揮了一定作用,然而,在實際執行中也發現有其負面作用,比如,由于先有經營權才能申請注冊商標,這就使得商標的注冊申請始終落后于企業經營的戰略制定與實施,不利于企業在發展中有效地協調經營與商標的關系。
同時,實踐也證明通過以經營范圍限制申請人的注冊商標指定范圍,限制濫用商標權的作用有限,更多地妨礙申請人對于其商標受到法律保護的意愿。而且對于濫用商標權搞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完全可以通過在商標注冊后,以連續3年未使用撤銷等來加以限制。同時現行《商標法》規定自然人可以取得與擁有注冊商標權,如果再做如此限制,顯然與現行《商標法》的立法意圖不一致。因此,現行《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不再對此做出限制性規定,申請人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或者意愿,決定申請注冊商標商品的使用范圍,即自由決定在哪些類別上申請注冊。(五)一個商標多類申請的利弊分析
前面已經談到商標注冊是按類別來進行的,商標權的范圍是以注冊時指定使用的商品范圍來確認的,理論上說,注冊的商品類別越多,商標權的范圍就越大。然而,商標權的存在不僅僅取決于注冊,還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商標是否投入商業使用。如果注冊了商標然而長期(連續3年以上)不用,則面臨被他人提出撤銷注冊的風險,可能會造成注冊投入的浪費。但是,如果不及時申請注冊,又存在被他人搶先注冊的可能。如果是非惡意注冊,或者難以證明其為惡意搶先注冊,則可能意味著自己的商標在這些類別的有關商品上不可能再取得商標權,即使是有證據證明其惡意搶先注冊,也需要通過異議、爭議等程序來解決,需耗費人力、財力和時間。這些可能費用比注冊費用要高得多。總的來說,適當多注冊幾個類的商品是利大于弊。然而,毫無目的的,在所有類別上都注冊是否可取,值得商榷。因此,是否實施多類注冊要根據企業的不同情況來決定。
企業的經濟實力較強,多類注冊所增加的費用并不會增加過重的負擔,則可以考慮根據企業的現實與潛在的需要多注冊幾類商品。如果企業經濟實力相對較弱,過多申請可能會增加企業的負擔,則可以相應少注冊幾類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