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體商標如何審查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19:58:02
- 摘要
文中介紹了立體三維商標的判定原則,以及審查標準:不能與商品本身的形狀相同、不能是商品發揮作用所需要技術效果的形狀、不能對于商品的價值產生實質性的影響。
現行《商標法》將三維(立體)商標納入法律的保護范圍,對于立體商標如何進行審查是擺在商標局面前的一個新課題。不論是國內還是國外,雖然可供借鑒的案例和成熟經驗并不多,各國實際掌握的審查準則差別也很大,但還是達成了一定的原則性共識。
除了與其他形式的商標一樣,存在絕對條件和相對條件的審查外,《商標法》還規定立體商標需要具備以下3個條件:1.立體商標不能是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2.不能是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3.不能是使商品具備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一、立體商標不能與商品本身的形狀相同
本商品的形狀不能作為立體商標,商品的自然形狀,如蘋果、西瓜;在行業中,已經通用的,如糕點、面包的圓柱形形狀都不能作為商標注冊。其一是這些形狀來源于商品的自然狀態或者已成為公用,天然不具備識別商品來源的特點;其二是這些商品的形狀也是其他經營者在商品經營活動中所需要使用的,由一家獨占使用有失公平。
二、立體商標的形狀不能是商品發揮作用所需要技術效果的形狀
商品的包裝或者商品的某些形狀可以作為商標,而有些商品的形狀是發揮商品功能與作用所必須具備的形狀,如桌子、椅子的形狀,這些形狀本身是發揮這些商品使用功能所必須具備的形狀。如果由一家企業獨占使用,排斥他人的使用,會造成事實上由該企業獨占商品的生產與經營活動的情況,顯然有失公正。
三、立體商標的形狀不能對于商品的價值產生實質性的影響
盡管立體形狀或者商品的包裝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作為商標使用或注冊,但無論如何,商標是用來識別商品來源的,是附屬于商品的,商標本身不應當成為商品。如果商品的包裝相對于商品來說存在很高的價值,或者實質性的導致商品的增值,商品的包裝本身就不僅僅起到了發揮其本來所具備的附屬功能,而且還起到實質性的增值功能,這樣商標包裝本身事實上獨立成為商品,而原商品反而成為附屬物了。如某一食品或者茶葉的包裝極其精美或者采用的價值極其昂貴的材料,實質性地大大提高了食品或者茶葉的價值,消費者購買茶葉或食品的目的不是為了取得食品或者茶葉,而是為了取得其包裝,因此,從某種意義上看,食品或茶葉的包裝本身也已經成為商品了,食品或茶葉反而成了附屬物了。既然商品的包裝本身已經成為商品了,顯然不適宜作為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