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判斷商標類別的商品是否類似
- 作者: 十象商標 發布時間:2024-01-12 19:57:35
- 摘要
判定商標商標是否類似可以依據《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相關公眾/消費對象/銷售渠道基本相同而突破《區分表》認定為類似商品的情形、由于商標知名度較高突破《區分表》。
(1)《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的作用
商品類似的判定過程中,《logo_class/v"target="_blank">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以下簡稱《區分表》)具有不容忽視的作用。《區分表》是商標局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提供的《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為基礎,在商標授權審查的長期實踐中形成的,是行政機關審查及商標申請人申請注冊商標在選擇商品時的基本依據,也是對社會公眾基于公示公信力而采取合理避讓的重要依據,具有極高的參考價值。在判斷商品類似過程中,如果沒有商標知名度、在先使用、在先權利等各種其他因素時,建議應當以《區分表》為依據,如果隨意跨過《區分表》對商品是否近似進行判斷,就會讓商標申請人及商標使用人無所適從。
(2)相關公眾、消費對象、銷售渠道基本相同而突破《區分表》認定為類似商品的情形
司法實踐中一般是堅持以遵循《區分表》為主、突破《區分表》為輔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區分表》作為判斷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考,一方面,《區分表》具有不容忽視的作用;另一方面,與行政裁決所追求的效率優先不同,司法機關更為強調個案的公正,注重維護市場秩序的穩定,盡可能降低消費者對產品來源混淆誤認的可能性,避免社會公共利益受損。因此,在商品或者服務的類似判斷中,法院高度重視《區分表》的價值和意義,不得隨意突破的同時,也會在個案判斷中,充分考慮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在個案中突破《區分表》。典型的類別為第25類,服裝、鞋、帽。《區分表》中并沒有將第25類的2501的服裝與2507的鞋作為類似商品,但是現在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商標評審案件中考慮到服裝與鞋類商品的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相關公眾均基本一致的情況下,認定第25類的全類商品為類似商品。雖然第十版的《區分表》中對第25類商品的類似群組劃分進行了調整,對2501~2505年服裝類商品全部交叉檢索,歸為類似商品,但是服裝類商品和鞋、帽、襪、手套、領帶、圍巾、腰帶等商品還是分為不同的類似群組。商評委在2015年的法務通訊中明確說明:“在2014年的決定與裁定中,我委依據與法院達成的共識,對第25類商品基本是全部判定為類似商品,我委因此敗訴的案件也大幅減少。”由于商標申請人申請商標時依《區分表》進行申請,商標局在審查商標是否近似時也基本依據商標《區分表》進行審查,如果商標局與商標評審委員會執行不同的標準,將導致商標申請人無法準確地判斷商品類似,從而在申請商標之后對商標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繼而又面臨被撤銷的風險。
第25類商品全部突破判定為類似商品,會導致復審程序與商標局注冊審查程序的標準不一致,造成審查標準上的混亂,影響商標行政機關決定的權威性和當事人對行政行為的可預期性。當事人如果因此類案件起訴至法院必然會導致敗訴重裁,浪費了行政資源并增加維權成本。因此,建議商標申請人在申請此類商標時可以綜合考慮因為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相關公眾基本一致而突破《區分表》判定商品類似的情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訴累。
(3)由于商標的知名度較高突破《區分表》的判斷
實踐中,若商品客觀屬性關聯性較強,且他人在先商標知名度較高、兩商標近似程度較高,惡意攀附他人商標商譽的意圖明顯,可以突破《區分表》,判定為類似商品。但商品類似的判定還應以對商品本身客觀屬性進行分析與對比為基礎,包括主要原料、生產部門、生產工藝、功能、用途、銷售場所及消費對象等。在具體評審案件審理中,當商品客觀屬性差別較大時,相關公眾不易產生混淆,但是在不同商品上使用可能會使馳名商標所有人長期建立起來的該商標與指定商品時間的強烈聯系被弱化或者丑化,或者具有不當利用馳名商標聲譽的情況,則會通過馳名商標條款給予跨類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