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海種業訴登海高科二審公司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有效讓我們看看-十象商標侵權查詢網
- 作者: 商標動態 發布時間:2024-01-12 19:51:12
- 摘要
登海種業訴登海高科等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二審有果一起來看看帶路網是國家商標局備案的專業商標轉讓平臺可在中國商標網官網查詢核實買賣流程簡單方便商標出售更可一鍵上傳免費推廣買商標先查詢交易買賣商標就找帶路網.
企業名稱作為依照相應法律程序獲得的標志性權利應當依法受到相應的保護但這并不意味著企業名稱的獲得和使用必須是合法的如果名稱侵犯他人商標權或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近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山東高等法院)對山東登海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登海種業有限公司)、山東登海高科技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登海高科技有限公司)、青島一華中農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華中農公司)、德州沃瑪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沃瑪化肥有限公司)、山東中央農業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央農業公司)對侵犯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即登海高科技公司、一華中農公司、沃瑪化肥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登海種業公司第1090768號、第9259721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登海高科技公司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登海名稱登海高科技公司、一華中農公司、沃瑪化肥公司賠償登海種業公司經濟損失和合“登海”vs“登海<據了解登海種業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經營范圍為作物種子生產、包裝、銷售等。
登海高科技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經營范圍為摻肥、復肥、緩釋(控)等。
一化中農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經營范圍為摻肥、復肥、緩釋(控<沃瑪肥業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經營范圍為摻肥(高濃度)及輔料、單肥、有機肥生產銷售。
中央農業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經營范圍為摻肥、復肥、緩釋(控<1997年8月經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原商標局)批準萊州農業科學院獲得第1090768號登海注冊商標專用權批準使用第31種植物種子、植物種子和谷物(種子)。
2002年5月經原商標局批準萊州農業科學院將上述商標轉讓給登海種業公司。
2012年7月登海種業公司獲得第9259721號登海注冊商標專用權批準使用第31類玉米、草皮、谷<登海種業公司表示登海高科技公司生產和銷售登海高科技化肥并在公司網站上使用登海高科技字樣展示了許多標有登海高科技和山東登海高科技化肥有限公司的化肥產品。
上述行為構成了對登海種業公司的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因此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四名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登海種業公司第1090768號和第9259721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登海高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變更含有登海的企業名稱四名被告發表聲明消除影響四名被告共賠償登海種業公司106萬元的經濟損失和合理<登海高科技公司辯稱被起訴侵權產品肥料屬于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別表第一類工業化學品0109項而登海種子公司的產品植物種子和植物種子屬于第31類林業農業3107項既不屬于同一行業也不屬于類似商品。
登海高科技公司的業務范圍與登海種子公司完全不同。
它們分為不同的地區從事不同的行業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將登海高科技公司的產品誤認為是登海種子公司的產品或有特一華中農公司和沃瑪肥業公司辯稱被起訴侵權產品包裝袋上的登海高科技標志和其他登海標志由登海高科技公司制作與益華中農公司和沃瑪肥業公司無關。
益華中農公司和沃瑪肥業公司不使用識別構成不正<經審理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起訴侵權產品是否侵犯登海種業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登海高科技公司使用的企業名稱是否為不正當<法院指出在本案中登海高科技公司在其產品包裝和網絡宣傳中突出了登海高科技的使用屬于商標使用。
登海高科技的主要部分與登海種子公司注冊商標登海相同兩個商標相似登海種子公司注冊商標具有一定的原創性和意義經過長期使用和廣泛宣傳在相關消費者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登海高科技公司、一華農業公司、沃瑪肥料公司在其侵權產品上使用類似于登海種子公司注冊商標相關公眾容易誤解或認為其來源與登海種子公司有特定的聯系導致混淆被起訴構成侵犯登海種子公司注冊商標專<在登海高科公司2016年成立之前“登海”商標和企業字號已經取得了很高的市場知名度。
登海高科公司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登海”字樣有明顯攀附登海種業公司商譽的故意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
因此登海高科公司企業名稱不正當使用“登海”企業字號不論是規范使用還是突出使用均難以避免產生市場混淆登海高科公司應停止使用“登海”企業<沃瑪肥料公司和一華中農公司分別與登海高科技公司簽訂了委托加工協議。
登海高科技公司銷售的部分產品在證書上標明了沃瑪肥料公司的授權灌裝人部分產品標明了一華中農公司的生產許可證號。
因此沃瑪肥料公司和一華中農公司是登海高科技公司銷售產品的實際生產者應與登海高科技公司共同承擔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的<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命令登海高科技公司、一華中農公司、沃瑪肥業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登海種業公司第1090768號、第9259721號登海注冊商標專用權登海高科技公司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登海品牌登海高科技公司、一華中農公司、沃瑪肥業公司賠償登海種業公司50萬元的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駁回登海種業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家公司拒絕接受判決并向山東省高等法院上訴。
山東省高等法院駁回(133規范使用相<本案是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的典型案例。
雖然登海高科技公司認為被起訴的侵權肥料既不屬于同一行業也不屬于類似商品但對類似商品的判斷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者對象等方面相同或相關公眾普遍認為有特定的聯系容易造成混淆。
在這種情況下登海高科技公司、一華農業公司、沃瑪肥料公司的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模仿和稀釋了著名的登海商標導致了相關公眾的混淆。
此外登海高科技公司以登海為企業名稱很容易讓相關公眾誤認為其與登海種子公司有許可或相關關系也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山東戴律師事務所律師魯立偉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日報》采訪時<陸立偉表示企業名稱和商標專用權有自己的權利范圍受法律保護。
企業名稱作為依照相應的法律程序取得的標志性權利應當依法受到相應的保護但并不意味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查登記的企業名稱的取得和使用必須是合法的。
也就是說企業使用與他人商標相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即使企業名稱的正常使用不構成突出使用但只要主觀上有注冊商標商譽惡意客觀上足以造成市場混亂也構成不公平競爭需要承擔停止使用企業名稱、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