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百度訴福建百度&侵犯馳名商標一審判賠80萬元-十象商標侵權網
- 作者: 商標動態 發布時間:2024-01-12 19:37:43
- 摘要
近日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訴永安恩典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原福建省百度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在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結。一審判決被告立即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
近日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訴永安恩典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原福建省百度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在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結。
一審判決被告立即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百度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80萬元。
據了解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度公司”)成立于2000年旗下產品百度搜索是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及最大的中文網站。
百度公司在多項產品及服務上均已買賣使用“百度”等系列商標。其中第1579950號“百度”早在2008年就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為“馳名商標”。
近年來百度公司正加速發展在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汽車等領域的布局并推出了國內第一款跨平臺的車聯網解決方案“百度CarLife”。
本案被告永安恩典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原名福建省百度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建百度汽車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19日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買賣使用資本為1000萬元經營范圍為汽車、汽車配件、輪胎、機油、潤滑油批發、零售汽車中介服務乘用車維修。
福建百度汽車公司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百度”字樣并在其經營場所、微信公眾號、網站宣傳、日常經營活動中大量使用“百度”系列商標、標識。例如其在經營場所使用“百度汽車超市”、“百度汽貿”等標識在經營場所外部指示牌、店內標識牌上突出使用“百度”二字微信公眾號中使用“永安百度汽車服務中心”名稱等。
2020年1月10日百度公司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認定第1579950號“百度”商標為馳名商標判決被告停止侵權、消除不良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判決中指出“百度”一詞在第42類服務上具有較強的識別性且百度公司成立以后持續在搜索引擎服務上使用“百度”商標而百度搜索引擎的市場占有率、市場營收、流量等均在全國處于領先地位。
法院認定被告使用的標識完整包含第35類上的商標“百度”及第37類上的商標主要識別部分構成相同或近似容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和誤認。
一審判決再次認定百度公司第1579950號“百度”商標為馳名商標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百度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80萬元。
馳名商標是如何認定的?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的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法律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買賣使用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買賣使用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買賣使用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買賣使用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買賣使用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買賣使用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買賣使用并禁止使用。
當今社會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知名品牌被侵權的行為屢見不鮮。為了從根本上杜絕這種商標被侵權的情況出現很多企業在申請買賣使用商標的時候防御商標和聯合商標的買賣使用也十分重要。
商標作為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伴隨著企業成長是企業信譽的載體同時也是企業的靈魂所在。對于企業來說商標被違法盜用對于自身的品牌形象而言容易造成巨大損失因此很有必要進行全面的商標保護和正確維權。若您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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