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小天才&與兒童星小天才&商標侵權糾紛案法官怎么看?-十象商標侵權網
- 作者: 商標動態 發布時間:2024-01-12 19:37:16
- 摘要
【案號】(2019)粵0309民初14026號【裁判要旨】在先買賣使用商標與在后買賣使用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相同或類似在先買賣使用商標經過使用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在后買賣使用商標的授權許可使用人擅自
【案號】
(2019)粵0309民初14026號
【裁判要旨】
在先買賣使用商標與在后買賣使用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相同或類似在先買賣使用商標經過使用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在后買賣使用商標的授權許可使用人擅自改變其授權買賣使用商標的表現形式使其與在先買賣使用商標相同或相近似從而導致消費者對二者之間商品的來源或經營關系產生混淆該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案情簡介】
原告經核準買賣使用了第14599115號“小天才”和第19429417A號“小天才”買賣使用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別分別包括手表和智能手表。經過持續宣傳使用原告的“小天才”買賣使用商標在全國范圍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第20900040號“兒童星小天才”買賣使用商標核準買賣使用時間在原告涉案兩個“小天才”買賣使用商標之后核定使用商品類別包括智能手表。被告經商標權人授權取得使用“兒童星小天才”買賣使用商標的權利。
被告在天貓平臺開設專營兒童智能手表的“兒童星小天才”品牌旗艦店和唐軒數碼專營店兩個網店展示售賣的所有兒童智能手表的名稱均標注有“兒童星小天才”字樣兒童星小天才旗艦店首頁標注有“兒童星小天才”標識唐軒數碼專營店中被訴侵權產品圖片的左上角標注有“兒童星小天才”標識。原告從上述兩個網店公證購買的兒童智能手表包裝盒均標注有“兒童星小天才”買賣使用商標。兩個網店寶貝排行榜排名前五的智能手表分別顯示共售出2萬余筆和3.19萬余筆。
基于上述事實原告認為被告侵犯了涉案兩個“小天才”買賣使用商標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0萬元及維權合理費用6500元。
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屬于在核定商品類別使用“兒童星小天才”買賣使用商標故被訴侵權行為應分為兩類第一類被告在網店兒童智能手表的商品名稱及銷售的兒童智能手表外包裝盒使用的“兒童星小天才”標識屬于在買賣使用商標標識范圍內規范使用原告的相關爭議應當依法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解決第二類被告在涉案兩個網店使用的“兒童星小天才”等標識屬于沒有按照“兒童星小天才”買賣使用商標標識規范性使用原告主張被告構成商標侵權法院依法予以受理。
該案中原告享有的“小天才”買賣使用商標具有一定的顯著性并享有較高知名度被告在網店中實際使用的“兒童星小天才”等標識突出使用“小天才”三個字相關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誤認被告上述實際使用的標識與“小天才”買賣使用商標存在關聯故認定被告實際使用的上述兩個標識與原告涉案“小天才”買賣使用商標構成近似。該案被訴侵權產品為兒童智能手表與原告涉案兩個“小天才”買賣使用商標核定使用商品中的手表和智能手表均屬于同類商品被告為宣傳售賣兒童智能手表而在其網店中使用“兒童星小天才”等標識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買賣使用商標專用權應依法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綜上法院認為被告上述規范使用“兒童星小天才”買賣使用商標的行為原告應依法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解決法院在該案中不予處理。被告上述不規范使用“兒童星小天才”買賣使用商標的行為侵犯了原告涉案兩個“小天才”買賣使用商標專用權應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關于賠償數額法院綜合考慮原告涉案商標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觀故意及其侵權行為的性質等因素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0萬元及維權合理費用6500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訴。日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評析】
該案的典型之處在于同一種商品存在先后買賣使用的“小天才”與“兒童星小天才”買賣使用商標且被告經授權使用的“兒童星小天才”買賣使用商標與原告的“小天才”買賣使用商標存在一定的相似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使用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買賣使用商標與其在先的買賣使用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告知原告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解決。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圍或者以改變顯著特征、拆分、組合等方式使用的買賣使用商標與其買賣使用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案被告經營兒童智能手表屬于在核定使用商品范圍內使用“兒童星小天才”買賣使用商標。被告在網店兒童智能手表的商品名稱及銷售的兒童智能手表外包裝盒使用的“兒童星小天才”標識與“兒童星小天才”買賣使用商標僅在字體上存在細微差別被告屬于在買賣使用商標標識范圍內規范使用買賣使用商標而被告在網店中使用的“兒童星小天才”等標識其中一件標識分成兩行上行為“兒童星”三個字下行為“小天才”三個字下行的“小天才”明顯大于上行的“兒童星”另一個“兒童星小天才”標識突出放大“小天才”三個字上述兩個標識屬于沒有按照“兒童星小天才”買賣使用商標規范性使用被告使用上述兩個標識的行為不能視為其使用“兒童星小天才”買賣使用商標的行為故該案在審理過程中依法將被訴侵權行為分為兩類對被告規范使用買賣使用商標的行為告知原告通過行政途徑解決而對被告不規范使用買賣使用商標的行為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買賣使用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在司法實踐中判斷被訴侵權標識與買賣使用商標是否構成近似既要從客觀表現形式進行比對認定也要從一般消費者的主觀感知進行綜合判斷而一般消費者的主觀感知主要來自買賣使用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原告享有的涉案兩件商標系藝術化設計后的“小天才”文字具有一定的顯著性原告在兒童智能手表領域具有較高的聲譽其享有的涉案商標經過持續的宣傳和使用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在全國范圍內享有較高的知名度。被告在網店中實際使用的“兒童星小天才”等標識突出使用“小天才”三個字因原告涉案商標在兒童智能手表領域享有較高知名度消費者的認知度較高相關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誤認被告上述實際使用的標識與“小天才”買賣使用商標存在關聯故法院認定被告實際使用的上述兩個標識與原告涉案“小天才”買賣使用商標構成近似。被告經營兒童智能手表與原告主張保護的兩個買賣使用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種商品。被告為銷售兒童智能手表而在其經營的天貓網店中使用與原告“小天才”買賣使用商標近似的標識用于廣告宣傳容易導致消費者對二者之間商品的來源或經營關系產生混淆侵犯了原告涉案兩個“小天才”買賣使用商標的專用權。
該案中原告作為兒童智能手表的知名企業其享有的涉案“小天才”買賣使用商標在業界享有較高的知名度被告作為兒童智能手表的銷售商理應知曉原告兩個涉案商標。被告在經授權使用“兒童星小天才”買賣使用商標的情況下擅自改變其授權使用買賣使用商標的表現形式突出標識中“小天才”三個字使其與“小天才”買賣使用商標相近似明顯具有搭便車和攀附原告涉案“小天才”買賣使用商標并造成混淆的主觀故意。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要求加大知識產權損害賠償力度切實增強司法保護的實際效果。即將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該案被告銷售量極大、持續時間長、影響范圍廣且主觀故意明顯因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損失或被告獲利的具體金額故未能適用懲罰性賠償但被告這種投機取巧的侵權方式亦應依法給予嚴厲打擊。該案綜合考慮原告商標知名度、被告侵權主觀故意以及銷售數量等因素全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訴請的判決亦充分體現了原告涉案“小天才”買賣使用商標的市場價值以及加大對故意侵害知識產權行為打擊力度的司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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