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一審判決
- 作者: 小象 發布時間:2024-01-14 10:51:08
- 摘要
嘉興中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中,高某經營的涉案網店在銷售的商品及鏈接中使用“怡迪地素”等字樣,完整包含了“地素”商標。鑒于“地素”商標在服裝行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上述行為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故應認定“怡迪地素”等標識與“地素”商標構成近似。高某和潘某抗辯其獲得了“怡迪地素”“極地素雅”“背地素顏”等商標授權,不構成侵權,但這些商標均已經被宣告無效,系列商標在原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權利基礎不存在。故其在涉案商品及網頁上使用前述商標的行為,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嘉興中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中,高某經營的涉案網店在銷售的商品及鏈接中使用“怡迪地素”等字樣,完整包含了“地素”商標。鑒于“地素”商標在服裝行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上述行為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故應認定“怡迪地素”等標識與“地素”商標構成近似。高某和潘某抗辯其獲得了“怡迪地素”“極地素雅”“背地素顏”等商標授權,不構成侵權,但這些商標均已經被宣告無效,系列商標在原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權利基礎不存在。故其在涉案商品及網頁上使用前述商標的行為,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近日,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嘉興中院)對一起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訴網店經營者高某在涉案商品及網頁上使用與權利人地素時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地素公司)近似商標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另外,高某以“明星同款”對其產品進行宣傳的行為,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欺騙消費者的主觀故意明顯,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高某之女潘某參與店鋪刷單操作,實施了幫助侵權行為,須與高某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等共計500萬元。據了解,一審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嘉興中院還認為,高某作為服裝產品的銷售者,與地素公司屬于同業經營者,二者之間存在競爭關系。在劉雯、周冬雨作為地素公司產品代言人的情況下,高某不僅在服裝上使用與“地素”近似商標,還以“劉雯同款”“周冬雨同款”對其產品進行宣傳,容易使相關公眾誤以為被訴侵權商品與地素公司有某種聯系,不當攀附商譽、欺騙消費者的主觀故意明顯,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據此,嘉興中院作出上述判決。
嘉興中院審理認為,“雯雯家高端定制3店”店鋪在銷售的商品及鏈接中使用“怡迪地素”等字樣,完整包含了原告“地素”商標。鑒于原告“地素”商標在服裝行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上述行為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故應認定“怡迪地素”等標識與涉案第6486665號“地素”商標構成近似。高某制造、銷售被訴侵權商品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被告高某作為淘寶店鋪的實際經營者,在未獲得地素商標授權的情況下,在其生產的服裝商品上使用“怡迪地素”字樣,并宣稱為“劉雯同款”“周冬雨同款”。經查,高某經營的淘寶店鋪中包含“地素”字樣的商品累計銷售金額為3101.4萬余元。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網站查詢得知,“怡迪地素”曾被嘉興旭發貿易有限公司提交過申請并順利下證,后來經過轉讓、無效宣告,最終導致原注冊商標無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被無效的商標不得繼續使用。
近日,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地素時尚股份有限公司(“地素公司”)訴高國群、潘靖雯侵害商標權及虛假宣傳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訴侵權行為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并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判賠金額共計500萬元。
嘉興還積極向上爭取資源,壓縮知識產權業務辦理周期。目前,嘉興獲批設立2個國家商標局商標業務受理窗口,為嘉興企業辦理商標業務打開了“綠色通道”。此外,浙江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嘉善分中心、浙江知識產權交易中心嘉興(桐鄉)分中心的建立也使資源進一步下沉,方便企業就近辦理知識產權業務。
今年4月,我縣獲批設立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業務嘉善受理窗口,成為嘉興市唯一的縣級商標業務受理窗口。全面受理嘉善及長三角地區的商標注冊申請等業務,“一站式”辦理商標注冊、變更、轉讓、續展等24項業務,有效降低商標注冊成本,提升商標申請注冊便利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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