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面商標立體化使用糾紛案件處理中最大的爭議焦點
- 作者: 小象 發布時間:2024-01-14 10:44:57
- 摘要
(3)商標圖樣:清晰的商標圖樣,長度不得小于5厘米,不能超過10厘米。商標圖樣應當至少有一張正面圖;如果申請的是立體商標,還應當附送平面圖。
(3)商標圖樣:清晰的商標圖樣,長度不得小于5厘米,不能超過10厘米。商標圖樣應當至少有一張正面圖;如果申請的是立體商標,還應當附送平面圖。
(7)其他事項:要求顏色保護:如果申請人要求保護顏色,可作具體說明;立體商標:如基礎商標是立體商標,此項必選;聲音商標:如基礎商標是聲音商標,此項必選;集體或證明商標:如基礎商標是集體或證明商標,此項必選;商標音譯:此處僅將商標的標準漢語拼音填上即可。
本案中,申請人主張訴爭商標標志作為獨特的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設計、已經獲得注冊的中英文組合商標以及內部的金色巧克力球的整體組合,并非基本的幾何立體形狀、簡單和普通的立體形狀、裝飾性的立體形狀,具有獨創性。對此法院認為,雖然訴爭商標標志在裝飾帶、金色球狀包裹物等細節設計上確存新穎之處,但即便訴爭商標標志經過精心設計、具有獨特視覺效果,也不能據此當然認為訴爭商標標志具有顯著性。
印度尼西亞采用尼斯分類的商品和服務描述,接受一表多類申請。印度尼西亞可注冊為商標的要素有:文字、名稱、圖形、顏色組合、標語、全息圖、聲音、立體商標。
立體商標與平面商標不同,立體商標由三維標志構成,從視覺的角度看,立體商標比平面商標更直觀,但是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與平面商標一樣,也要具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不具有顯著特點的,不得注冊為商標。
目前,印度尼西亞采用尼斯分類第11版的商品和服務描述,接受一表多類申請。印度尼西亞可注冊為商標的要素有:文字、名稱、圖形、顏色組合、標語、全息圖、聲音、立體商標。
隨后,越來越多的國家展開立體商標保護立法,從1958年到2021年的一百多年里,對立體商標的保護發展很快,對立體商標給予注冊保護的國家和地區有80多個,這80多個國家大至可以分為三種類型:一類是直接在商標法中明確規定允許以商品和包裝的形狀作為立體商標注冊保護,這占大多數;另一類是在商標法中雖未明確規定保護立體商標,但允許以商品包裝進行商標注冊;第三類是未在商標法中明確排除立體商標注冊,并在事實上給予注冊保護的國家。我國屬于上述第一類,正式將立體商標納入《商標法》客體保護范圍是在2001年,在此之前,商標的構成要素僅限于“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
在平面商標立體化使用糾紛案件處理中最大的爭議焦點在于商標的這一使用現象是否屬于商標意義上的使用。現行商標法中對商標的使用更多是指把商標以附著在商品、商品包裝或是說明裝飾等物品上的附屬性使用。而針對平面商標立體化使用這一現象并沒有過明文規定。但分析商標法立法宗旨可以發現商標法的最大目的是保護商標顯著性不被侵害從而保證商標使用價值的持續性,即商標法的各項制度都是圍繞確保商標識別功能的正常發揮設計的。在這一前提之下,即便平面商標立體化使用與傳統的商標法規定的商標使用方式不同,也完全可以從法理學角度找到在商標法上解決這一問題的合理依據。
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及電子市場模式的出現,商品交易范圍擴大,商品市場的競爭程度激烈化。特別是到了21世紀,人們在創新理念驅動下對商標的第二含義的價值利用出現了更多種的方式。例如把商標制作成促銷商品出售或是贈送,把商標圖案制作成立體公仔、立體實物或立體3D投影進行展示以吸引消費者的目光等等。在商標的第二含義所具有的商業價值逐漸顯現的時候,商標權人也意識到借助其商標的良好形象、商譽或是理念來打開更多的市場,即企業多元化經營能夠給自己帶來更多利益。這種可能性也吸引了眾多侵權者的目光,導致同一標志不同主體之間的利益之爭。這也是今天平面商標被立體化使用糾紛不斷出現的原因。
傳統商標法對商標標志來源的規定基于商標的特殊性,選擇作為商標的標志并不像著作權或是專利的客體那樣有嚴格的獨創性要求,只要提供注冊的標志具有顯著性且符合注冊標準,便予以注冊。但我們分析上述的商標標志來源可以發現部分商標具有著作權屬性,符合著作權的客體要件要求。只要這種商標不會對人類生活產生實質性影響,此類商標應該屬于著作權商品,具有獨創性。而我們研究平面商標立體化使用中的商標幾乎都是屬于這種類型即具有原創性,所以這類商標具有著作權屬性。